近日,由岑溪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叶某明非法持有毒品罪一案,法院依法作出了判决:被告人叶某明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2024年3月16日,叶某明为换取500元的报酬,答应为他人拿取含有依托咪酯的电子烟头。当日11时许,叶某明驾驶车辆前往岑溪市某路的巷子附近,在巷子尽头的隐秘草丛中,拿走了一大包用黑色塑料袋装的毒品依托咪酯。正当叶明走回到小车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经鉴定,所查获的毒品依托咪酯净重达1086.13克。
岑溪市人民检察院审查后认为,被告人叶某明非法持有其他数量大的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叶某明曾有毒品犯罪前科,属毒品再犯,法院依法对其从重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