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据中心改造可获奖励 北京印发《节能技术改造项目管理办法》

科技   2024-11-07 18:08   北京  

近日,北京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印发《节能技术改造项目管理办法》,鼓励用能单位实施节能技术改造。北京市发改委将在全市范围内征集节能技术改造项目,数据中心改造在申报范围内,入选项目每形成1吨标准煤/年的节能量,可获得奖励1200元



《办法》所指“节能技术改造项目”,是指通过对既有在用生产工艺、设施设备等用能部位开展节能技术改造并且能产生一定节能量的项目。


北京市发展改革委将发布项目征集通知,在全市范围内征集节能技术改造项目。


申报范围为:在交通、市政、农业农村等领域实施的数据中心改造、综合节能措施、供热系统节能、供配电系统节能、余热余压利用、能量系统优化、电机系统节能、能源系统节能改造、就地可再生能源利用(自发自用、生活热水等非商品能源)等节能技术改造项目。不含单一外购能源类项目。


根据《办法》,申报的项目需要改造工程资料真实完整可查验,已完工的生产工艺或设备设施改造工程,改造完成并实现稳定运行1年以上且项目在改造前需稳定运行1年以上。同时要求项目单位具备较完善的能源统计和管理体系,改造前能耗可统计,至少需有改造前一年、改造后一年完整的能源使用数据。节能改造项目形成的节能量可核实。项目节能量在100吨(含)标准煤以上,项目未获得过其他市级财政资金支持。


本次申报的主体不限定只能是用能单位,《办法》规定用能单位、使用单位、参与改造的节能服务公司等在协商一致的情况下,由其中一方申报。


本次征集流程:项目征集、初步筛选、真实性审核、节能量核证、公示、发布获得奖励的项目名单。


最终通过的节能技术改造项目,将获得奖励是每形成1吨标准煤/年的节能量,奖励1200元/吨标准煤


以下为政策原文: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节能技术改造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持续推动用能单位开展节能技术改造,提高能效水平,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制定了《节能技术改造项目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

2024年10月22日


节能技术改造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按照《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有关工作要求,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碳达峰实施方案>的通知》(京政发〔2022〕31号)相关内容,强化科技、技术对节能降碳示范带动作用,进一步推进全市节能降碳工作,深入挖掘节能降碳潜力,规范节能技术改造项目工作流程,保障节能技术改造奖励资金使用安全,确保改造项目取得成效,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节能技术改造项目是指通过对既有在用生产工艺、设施设备等用能部位开展节能技术改造并且能产生一定节能量的项目。


第三条 围绕全市节能减排工作整体部署,有效利用本市节能减排财政政策支持,分类实施,有序推进,继续引导用能单位主动实施一批技术先进适用、成效显著的节能技改工程,促进能源资源的节约和高效利用。


第二章 申报范围、条件与奖励标准


第四条   节能技术改造项目申报范围:在交通、市政、农业农村等领域实施的数据中心改造、综合节能措施、供热系统节能、供配电系统节能、余热余压利用、能量系统优化、电机系统节能、能源系统节能改造、就地可再生能源利用(自发自用、生活热水等非商品能源)等节能技术改造项目。不含单一外购能源类项目。


第五条 节能技术改造项目同时满足以下申报条件:


(一)申报主体为项目单位或受所有权人委托的实际使用人,或者通过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实施项目改造的节能服务公司(存在多家节能服务公司的,须授权其中一家作为申报主体)。只能由上述其中一方作为申报主体。


(二)项目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经营状况正常。节能服务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经营状况正常。项目建设地点位于本市行政区域内。


(三)项目改造工程资料真实完整可查验。


(四)已完工的生产工艺或设备设施改造工程,改造完成并实现稳定运行1年以上,且项目在改造前需稳定运行1年以上。


(五)项目单位具备较完善的能源统计和管理体系,改造前能耗可统计,至少需有改造前一年、改造后一年完整的能源使用数据。节能改造项目形成的节能量可核实。


(六)项目年节能量100吨(含)标准煤以上。


(七)项目未获得过其他市级财政资金支持。


第六条 节能量奖励资金标准:每形成1吨标准煤/年的节能量,奖励1200元。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七条 申请奖励资金的节能技改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统筹管理、监督指导,具体组织实施由北京节能环保中心承担。组织实施单位主要负责为项目管理提供技术服务,包括项目初步筛选、真实性审核、节能量核证等方面技术支撑。


第八条 项目管理工作流程包括:项目征集、初步筛选、真实性审核、节能量核证。


(一)项目征集


市发展改革委发布项目征集通知,在全市范围内征集节能技术改造项目。


(二)初步筛选


项目单位应该编制项目资金申请报告,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单位能源管理基本情况、项目基本情况、项目实施节能技术改造前后的能源计量及能耗情况、项目节能量测算和监测方法、项目投资概况、项目效益分析、项目真实性承诺文件以及相应证明材料。


组织实施单位按照“申报一个、评审一个”的方式,从项目申报范围、申报条件、政策符合性、节能措施的合理性、节能量的准确性等方面对项目进行技术审查。市发展改革委根据技术审查结果,对项目进行初步筛选。


(三)真实性审核


对通过初步筛选的项目,组织实施单位对申报主体的真实性和申报项目的真实性进行审核。


1.申报主体的真实性。


申报主体提交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真实性承诺书,并明确未享受其他市级财政资金支持(含市政府固定资产投资补助)。申报主体为实施项目改造的节能服务公司时,需同步提交项目单位关于申报节能奖励资金的授权许可文件,授权许可文件应当明确项目单位放弃该项目奖励资金申报资格,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组织实施单位通过“信用中国”等企业信用信息查询网站,核实申报主体及相关涉及单位的信息与营业执照信息的一致性。


2.申报项目真实性。


项目真实性技术审核事项流程包括:


(1)材料审核。审核项目改造的实施合同,包括设备采购合同、施工合同、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合同、合同支付发票、财务记录等。


(2)现场核实。依据项目改造内容制定现场核查计划,包括行程安排、核查内容等,并与申报主体进行确认。组织实施单位进行现场核查时,需确保两人及以上同行,并做好核查记录。


当项目改造存在多个现场时,应考虑现场的代表性、核查工作量等因素。当改造内容相似现场数量大于等于5个时(例如换热站改造项目),应按照不低于相似现场总数的25%进行抽样核查。若项目涉及照明灯具改造,现场抽样灯具数量比例不应低于照明灯具改造总量的30%。


现场核查内容包括对项目改造后的设备铭牌、性能参数等信息与采购合同逐一进行核实,核实设备安装情况和运行数据,确认设备改造后是否正常运行。


对于抽取的现场存在不符合申报情况,且存在虚构节能技术改造范围或改造措施等虚假申报现象,市发展改革委取消该项目的奖励资金申请,且申报主体3年内不得申请节能技改项目奖励。


(四)节能量核证


组织实施单位应对项目申报节能量开展技术核证,技术核证内容包括节能量初审、节能量复核。对于复杂项目,可组织专家开展实地调查、审核论证等。节能量核证结果以初审、复核比对产生,若两者误差在5%以内(含5%),采用节能量复核结果。若大于5%的,组织专家评审判定项目最终节能量。


对具备条件的项目,节能量核证应自收到申报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九条 真实性审核以及节能量核证的技术评审资料应包括:


(一)资金申请报告(包括基期能耗统计、改造前后设备稳定运行一年证明材料、节能量审核申请表等);


(二)项目真实性审核结果;


(三)节能量复核报告;


(四)节能量判定结果。


第四章 项目公示


第十条 市发展改革委根据技术评审结果,对于符合申报条件、通过真实性审核和节能量核证的项目公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项目,市发展改革委发布获得奖励项目名单,组织实施单位向申报主体拨付节能量奖励资金。


第五章 节能量奖励资金使用管理


第十一条 节能技术改造项目组织实施单位严格按照预算科目规范经费使用,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用,不得用于与节能技术改造项目无关的活动支出。


第六章 绩效跟踪评价


第十二条 对于获得节能量奖励的项目,申报单位应持续加强节能管理,保障节能技改项目有效运行,严格履行改造后项目稳定运行时限承诺,切实持续产生节能减碳效果。


第十三条 组织实施单位对获得奖励的节能技改项目运行情况自奖励之日起,进行不低于3年的技术跟踪评价,并将技术跟踪评价结果报送市发展改革委。


如果获得奖励的节能技改项目,未能连续3年继续运行或存在提供运行材料造假等违规操作,市发展改革委自发现上述情况之日起,3年内不再支持申报单位提出的节能技改项目,并有权收回已拨付的节能技术改造奖励资金。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四条 组织实施单位按制度规范使用节能技术改造项目经费,定期向市发展改革委报送工作进展情况。


第十五条 组织实施单位应严格按照财政资金使用的相关规定和有关审计要求留存资金管理、使用相关证明资料,接受市发展改革委对资金使用不定期检查,并积极配合市发展改革委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组织实施单位如发生经费管理和使用不当、违法违规等行为,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关于资金管理的未尽事宜,按照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等部门财政资金相关管理规定实施。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至2028年12月31日施行。如遇国家或本市节能等相关政策重大调整,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根据具体情况修订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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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来源:中国IDC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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