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一男子追讨103万元彩礼!法院判了......

政务   2024-10-08 21:39   安徽  


恋爱时,你侬我侬,不分彼此;感情破裂后,一拍两散,已给付的彩礼也要一笔一笔算清楚。双方已经办过婚礼,但爱情已经走到尽头,这时,男方给女方的彩礼是否要退回?记者了解到,近日,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沈巷法庭开庭审理一起婚约彩礼纠纷案,酌情判决被告女方向原告男方返还彩礼50万元。



事情要回溯到5年前。2019年,原告周某和被告雍某经人介绍认识并确立恋爱关系。恋爱4年后,2023年年初,双方谈婚论嫁。此后,周某通过转账等方式向雍某及雍某家人累计支付103万余元彩礼,仅转账金额就有86万元。


2023年9月26日,周某和雍某在双方亲属见证下举行了婚礼,两人共同生活至2024年春节期间。周某和雍某在共同生活期间,争吵和矛盾愈演愈烈,感情出现了裂痕无法修复,很快选择了分手。


分手后,周某要求雍某返还彩礼103万余元,诉请的金额还不包括办酒席等为办理结婚事宜的花费。但双方协商未果,于是周某将雍某诉至鸠江区人民法院要求返还彩礼。


法院认为,原告周某以结婚为目的按照习俗给付彩礼,并且周某未与被告雍某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因此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雍某应当向周某返还彩礼。



关于彩礼返还的数额,则应当考虑以下因素:不能缔结婚姻的过错在哪一方、有无共同生活及共同生活时间的长短、有无子女、缔结婚姻过程中的花费等。


经查明,周某和雍某最终未能真正走进婚姻是由于双方在共同生活中缺乏有效、合理的沟通,不能理智地处理出现的分歧,未能处理好因性格差异、两地分居导致的矛盾。两人没有子女。


此外,周某和雍某从相识到举行婚礼,前后历经四年,双方经过充分了解,具有一定感情基础,双方均具有结婚的意愿。从男方角度,其花费大量金钱但无法办理结婚登记;从女方角度,其从28岁认识男方到32岁举办结婚仪式后仍无法办理结婚登记,耗费了青春和名誉,双方均有损失。


综合考虑上述情况,鸠江区人民法院沈巷法庭酌定被告返还原告彩礼款50万元。


关于“天价彩礼”,法官提醒:《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24年2月1日施行,针对“天价彩礼”的习俗,明确指出应当让婚姻始于爱,让彩礼归于礼。遏制高价彩礼,需要社会共同努力,我们要为爱减负,唤回彩礼的“礼仪”内核,营造喜事简办的新社会风尚。


芜湖



来源 | 大江晚报

主办单位 | 芜湖市委网信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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