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为有效预防和遏制森林草原火灾,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国家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和《森林防火条例》(国务院令第541号)、《草原防火条例》(国务院令第542号)及《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发布如下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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