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4日,汕头市公安局发布通告称,为加强第二十二届国际潮团联谊年会和第十届世界潮商大会期间对无人机等“低慢小”航空器的管控,严密防范利用无人机等“低慢小”航空器对活动举办期间进行干扰破坏活动,切实维护我市空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市公安局决定,自2024年11月18日0时起至2024年11月20日23时,禁止一切单位和个人在汕头国际会展中心周边1公里范围利用无人机等“低慢小”航空器开展“宣传、商业、娱乐、试验、比赛、航拍”等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飞行区域:汕头国际会展中心周边1公里范围。
二、禁止飞行的无人机等“低慢小”航空器包括:无人机、轻型和超轻型飞机、轻型直升机、滑翔机、悬挂滑翔、动力悬挂滑翔、滑翔伞、动力伞、热气球、热气飞艇、航空模型、航天模型、空飘气球及其他空飘物。
三、实施管控期间,有关单位和个人要加强对无人机等“低慢小”航空器的管理,严格落实管控规定。因医疗、体育、气象、警务、抢险、救灾等特殊情况需利用无人机等“低慢小”航空器进行飞行活动的,必须依照有关规定向飞行管制部门(中国人民解放军空军95080部队飞行管制室,联系电话0754-89820531)提出申请,经批准并在汕头市公安局治巡支队备案后(电话:0754-88964732),方可在指定的时间和区域内进行飞行活动。
四、实施管控期间,全市范围内举办的各类活动严禁使用系留气球等悬挂装置。
五、对违反规定擅自进行飞行或未经批准飞入空中禁飞区域的,公安机关将联合军队、民航等有关部门按照《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违规飞行行为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六、公安机关鼓励广大群众积极举报可能扰乱飞行安全的违法行为。举报电话:110。
△ 临时禁飞区图示
来源:汕头公安、汕头融媒集团
编辑:嘉嘉
校对:书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