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鼎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福鼎市海上养殖长效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鼎政规〔2024〕9号
沿海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龙安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福鼎市海上养殖长效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切实抓好落实。福鼎市人民政府
2024年11月22日
福鼎市海上养殖长效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宁德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进一步做实“海上枫桥”工作,健全海上养殖长效管理机制,切实巩固海上养殖综合整治成果。现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福建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宁德市三都澳海域环境保护条例》《福建省海域使用金征收配套管理办法》《福建省自然资源产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切实有效保护我市海洋生态环境,依规划科学合理利用海域资源,减少海域安全隐患,实现依法依规依证养殖,健全有偿用海机制,进一步促进全市海上养殖产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二、任务要求
(一)全面推行持证养殖
1.落实持证养殖。按照“规划引领、依法确权、分级管理、有序发展”的基本要求,进一步完善不动产权证(登记为海域使用权,以下简称海域证)、水域滩涂养殖证(以下简称养殖证)的发证管理,科学规划养殖活动,严格落实持证养殖。鼓励发展湾外深远海网箱、装备养殖,湾内养殖按照“只减不增”原则,合理控制养殖区、限养区养殖总量,严禁超规划养殖和无证养殖。
2.确定持证主体。以公开招拍挂的形式出让海域,做到可养殖海域应覆盖全覆盖。养殖证以国有企业、村委会、养殖企业、合作社和个人为持证主体,落实海域证的办理和海域使用租赁协议签订工作,履行经营管理职责。县、乡两级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依法保障持证人和承租人的合法权益。
牵头单位:市海洋与渔业局;
责任单位:沿海乡镇(街道、龙安),市财政局、自然资源局、福建省福鼎市水产养殖开发公司。
(二)规范海域使用租金收取
1.海域使用租金收取依据。根据《福建省海域使用金征收配套管理办法》(闽政办〔2007〕153号)的规定,海域使用权人可依法将海域证范围内海域使用权出租给他人开发、利用并收取租金。海域证的持证主体有权向海域证范围内实际使用海域的单位和个人收取海域使用租金。
2.海域使用租金收取标准。结合省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和我市海域使用的实际情况,由海域竞拍所得单位制定租金收取方案,养殖面积计算方式为:贝藻类养殖以占海面积计算;网箱养殖以养殖证面积计算。
3.海域使用租金收益分配。根据《福建省海域使用金征收配套管理办法》(闽政办〔2007〕153号)第八条、第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海域使用租金收入经审计确认后,其中的20%就地全额缴入同级地方国库。
4.未出让海域使用权的可养殖海域申请方式。(1)属重大招商引资、科研示范、大型网箱装备等确需取得海域使用权的项目,由市政府“一事一议”研究确定,并采取公开招拍挂方式出让海域使用权。(2)在其他可养殖区域,未取得海域使用权需要申请养殖的,由村(社区)向市自然资源局和海洋与渔业局提出养殖申请,市自然资源局和海洋与渔业局按照相关程序进行审核后,采取公开招拍挂方式出让海域使用权。(3)针对已实际养殖未取得海域使用权海域和养殖区内其他可养海域,采用预约用海并签订预约用海协议的方式租赁海域开展养殖,贝藻类养殖以村集体为单位进行统一管理,收取的海域使用租金,待海域确权后统一缴至福鼎市水产养殖开发公司进行再分配。
5.海域使用租金征缴工作考评。(1)海域证的持证主体委托沿海各乡镇(街道、龙安)与实际使用海域的单位、个人规范签订海域养殖租赁协议,并收取海域使用租金。市海洋与渔业局按照沿海各乡镇(街道、龙安)海域使用租金收缴任务目标,考核其工作完成情况,力争6月底前完成当年度全市目标任务。(2)返还镇、村的工作经费全年度拨付2次,具体以沿海各乡镇(街道、龙安)海域使用租金收缴任务完成率作为分配依据。第一次在6月30日前,以已收取租金的60%返还工作经费;第二次在10月31日前,完成年度任务的乡镇,继续返还剩余的工作经费;在规定时间内,未完成年度任务的,暂不发放剩余的工作经费。
牵头单位:市海洋与渔业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局;
责任单位:沿海乡镇(街道、龙安),福建省福鼎市水产养殖开发公司。
(三)实施海上养殖网格化管理
1.建立海上养殖网格化管理体系。(1)以宁德市智慧海洋平台为抓手,建立市、乡、村三级网格管理体系,一级网格长由市政府分管领导担任,二级网格长由沿海各乡镇(街道、龙安)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三级网格长由沿海各村(社区)主干担任,全面实行市、乡、村三级联动的海上养殖网格化管理机制,强化海洋资源保护,加大执法监管力度,落实海上养殖规范化管理,严密防范各类违法养殖行为。各有关部门、沿海各乡镇(街道、龙安)要密切配合,充分发挥宁德市智慧海洋平台相关遥感卫星自动比对等技防手段,指定专人实时做好跟踪预警、整改上报等工作,全面及时掌握我市海域养殖情况。
(2)落实网格化信息变更逐级审批制度,福鼎市海上养殖网格化管理系统设三级管理员,一级管理员由市海洋与渔业局指定专人担任,二、三级管理员分别由沿海乡镇(街道、龙安)、村(社区)指定专人担任。若养殖设施移动、户主信息变更等信息需要修改的,由三级管理员逐级上报,由一级管理员审核通过后进行调整,同一养殖单位原则上每年修改次数不超过2次。
2.落实海上养殖巡查执法机制。(1)进一步完善海上日常巡查机制。以市海洋与渔业局为主加强对渔业专用航道巡查,以沿海乡镇(街道、龙安)海上养殖管理队伍为主加强对所辖海区日常巡查。市海洋与渔业局每日开展巡查,沿海乡镇(街道、龙安)每周开展巡查不少于3次。强化政策宣传,建立巡查台账,形成常态化日常巡查机制。对违规养殖及时制止,涉及违法行为的及时上报执法机构落实整治。各相关部门做好巡查、执法人员管理及业务指导工作,强化“依法治海、依法管养”力度。(2)进一步完善养殖设施准入机制。严格落实“新增设施环保化”总体要求,加强非环保设施加工企业(点)管控,严防白色泡沫浮球等非环保的养殖设施入海,对养殖区新增非环保的设施予以清除。
牵头单位:市海洋与渔业局;
责任单位:沿海乡镇(街道、龙安),市场监管局、城管执法局、生态环境局。
(四)强化海上养殖综合服务
1.完善“海上社区”服务功能。按照“渔民自治、人人参与、以人为本、服务渔民”的原则,聚焦“三中心两站”,拓展海上社区服务领域,优化海上社区治理格局,社区服务涵盖群众诉求反馈、产品技术宣传、海上警务、物业管理等,构建“网格化管理、组团式服务”的“海上社区”管理服务体系,强化部门联动融合,增强海上社会治理的系统性、整体性和协同性,推进涉海人员服务管理、涉海矛盾纠纷预防化解、海上安全管理、海洋环境保护、抢险救灾、海防打私、涉海案件调处等工作,实现党建引领海上共建共治共享,进一步拓延海上管控深度、矛盾调解宽度、旅游服务温度,全面提升基层治理水平,每个“海上社区”市财政每年安排5万元的经费补助。
2.做好海上养殖安全保障。(1)做好防台备汛工作。建立健全防台风应急响应机制,沿海乡镇(街道、龙安)要落实网格化管理,积极应对台风灾害,最大程度保护海上新型塑胶养殖设施安全,减少渔业财产损失。(2)开展锚固系统排查工作。沿海乡镇(街道、龙安)要不定期深入养殖海区,逐户逐口检查网箱锚固系统,及时查摆问题,抓紧整改。(3)引导办理政策性保险。沿海乡镇(街道、龙安)要组织人员深入一线宣传海上养殖设施保险、台风指数保险知识,主动解答养殖户疑问,推进养殖设施投保工作。
牵头单位:市海洋与渔业局;
责任单位:沿海乡镇(街道、龙安),市公安局、司法局、财政局、城管执法局、海警福鼎工作站。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沿海乡镇(街道、龙安)、市直相关部门主要领导要亲自部署、亲自推动,确保工作落实。要牵头组建工作专班,集中力量,全力推进。
(二)加大宣传力度。沿海乡镇(街道、龙安)、市直相关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进一步营造海上养殖长效管理的浓厚氛围。
(三)开展监督检查。各责任单位按照工作职责分工,规范开展海上养殖长效管理工作。市政府督查室和市效能办要定期监督检查、通报海上养殖长效管理工作进展情况。对于资金管理方面的违规违法行为,按规定严肃追责。
本方案由市海洋与渔业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12月31日。原《福鼎市海上养殖长效管理工作实施方案》(鼎政综〔2022〕29号)文件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