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3年3月至9月,被告人文某在未办理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多次从李某等人处购买“晨光花”类小型烟花半成品药饼及用于封装的纸箱、竹签等原材料,再下发至陈某、张某等村民家中进行非法加工,并将加工出来的烟花成品贩卖给李某、王某、黄某。
其中向李某销售小型烟花89108元,向王某销售小型烟花90346元,向黄某销售小型烟花70000元,以上共计249454 元,被告人文某从中非法获利约12400元。
2023年10月11日,被告人文某被抓获归案;同年11月8日,其家属代其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2400元。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文某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非法经营烟花爆竹,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构成非法经营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文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文某主动退缴违法所得,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对已退缴的违法所得应当予以没收。被告人文某有劣迹,可以酌情从重处罚。
据此,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判处被告人文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被告人文某未上诉,一审判决生效。
基本案情
自2021年9月起,被告人邬某在未办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为牟取非法利益,从多处烟花厂厂家及崔某、钟某等人处收购389余万元烟花爆竹用于销售。后被告人邬某将上述货物销售给陈某、黎某等人,销售金额达332余万元。
2022年12月29日,上栗县公安局在被告人邬某租用储存货物的仓库内扣押被告人邬某购买后准备销售的烟花爆竹11068件。
2022年10月17日,被告人邬某被抓获归案。案发后,被告人邬某家属代为退缴违法所得9万元。
基本案情
2022年6月,宜,
基本案情
2022年6月,宜,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邬某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非法经营烟花爆竹,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构成非法经营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邬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系坦白,愿意接受处罚,可从轻处罚;主动退缴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对其已退缴的违法所得及扣押在案的烟花爆竹应当予以没收。
据此,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判处被告人邬某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万元。被告人邬某未上诉,一审判决生效。
典型意义
在未依法取得从事烟花爆竹经营和储存的合法资质和经营许可,不具备合法资质和相应生产、作业条件的情况下,违法储存、经营烟花爆竹等行为,对公共安全和居民的生产生活构成严重威胁。本案中,被告人多次购买烟花半成品派发到村民家中生产,然后贩卖给他人获利,刑成了初步生产、销售烟花爆竹的产业链,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法院对其判处实刑体现了从严惩治烟花爆竹领域违法犯罪行为全产业链条的打击力度,进一步优化了上栗市场营商环境,保障相关企业的合法权益。
法律规定
第二百二十五条 【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广大人民群众要自觉增强安全意识、法治意识,积极向当地政府或者公安、应急等部门举报涉及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积极使用“萍乡市烟花爆竹非法生产举报”微信小程序,对举报烟花爆竹、成品油、液化石油气非法生产、储存、运输、经营(零售)行为的,一经查实,将给予3000-300000元的现金奖励,同时替举报人保密。举报电话:公安报警电话110,安全生产举报投诉热线12350。
附:萍乡市烟花爆竹非法生产举报微信小程序
来源:上栗法院
编辑:陶银华
审稿:崔招金
监审:谢龙天 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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