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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肯定说”认为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后,债务人就其权利不得再采取妨害代位权行使的处分行为,这是为达成代位制度的目的所不可或缺的,否则债权人一面行使代位权,而债务人一面仍可抛弃、免除或让与,则代位制度将失其效用。
“否定说”认为
债务人的权利不因代位权的行使而转让于债权人,债务人仍保有其权利的处分权。债务人如果没有损害债权人的恶意,即使在诉讼中,也可将其权利让与他人。
一
“肯定说”的产生背景及其转向
二
合同法时代“肯定说”的影响
三
民法典时代应避免“肯定说”的缺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