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者,天下之程式也,万事之仪表也。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法制建设纪念馆里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墙。
1931年11月,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成立后,以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执行委员会、中央人民委员会以及中央苏区各级苏维埃政府等机构的名义,先后颁布了120多部法规法令,初步构建了以宪法大纲为总遵循的苏区法制体系。
▲图为《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
近日,记者在瑞金中央革命根据地纪念馆看到1934年4月印发的《苏维埃法典》第二集。该法典汇编了1931年12月1日至1934年4月8日期间所制定的法规条例和命令等。
历经90年的岁月,该法典纸张泛黄,书角卷边,尽显沧桑。法典毛边纸质,为直排铅印三十二开本。全书共70页,封面后附有目录一页,在每页的正文边沿上都印有“苏维埃法典第二集”8个字。
“法典是就某一现行的部门法进行编纂而制定的比较系统的立法文件。这部红色法典内容丰富、文字精准,里面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对于中华苏维埃法制建设有着重要意义,也为新中国法制建设提供了范本。”瑞金中央革命根据地纪念馆党组成员、瑞金市史志研究室负责人苏春生说。
该法典共收集了八部法律法规法令,即《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劳动法》《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土地法》《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法》《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司法程序》《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中华苏维埃共和国违反劳动法令惩罚条例》《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执行委员会命令第二十五号命令》和《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执行委员会命令第二十六号命令》。
“这八部法律法规法令,均以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执行委员会主席毛泽东、副主席项英等的名义颁发。这部红色法典,充分证明中国共产党在建立政权初期,便高度重视依法治国,里面条文的制定体现了公平、正义、平等的法治精神,而且当时的立法讲究务实、管用。”苏春生说。
中央苏区制定的法律法规法令条文充分考虑了法律的适用性,在实施过程中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比如劳动法的修改就是一个例子。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最高法庭用过的办公用品。
1932年5月1日,是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后的第一个“五一”国际劳动节。苏区到处洋溢着节日的气氛,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人民委员会主席张闻天却提不起兴致。原来,张闻天发现《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劳动法》在苏区已普遍贯彻,但这部劳动法是依照城市工人运动状况制定的,现在照搬到以农村为主的苏区,明显偏离实际,执行的效果自然也不好,这让他坐卧不安。为此,他在《五一节与劳动法执行的检阅》一文中呼吁要以十分审慎的态度来解决劳动法中的一些问题,使劳动法更能够适合目前的环境与需要。后来,临时中央政府根据张闻天的意见,对《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劳动法》作了进一步修订,使之更符合苏区实际。
“这部红色法典对于今天法治社会的建设有着重要的参考价值。”苏春生说。在法典中最引人注目的是《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劳动法》,共38页,有15章121条,涉及工作时间、工资、津贴、休假时间、妇女及未成年人的劳动保护、社会保险、合同等。这部法律规定:“对凡受雇佣的劳动者,均适用之;所有从事各项工作的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企业、机关、商店以及私人雇主,除付给工人职员工资外,将支付全部工资总数的5%至20%的数目,交纳给社会保险局,作为社保基金。保险金不得向被保险人征收,亦不得从被保险人的工资内扣除。”法典中《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的“男女婚姻自由”“实行一夫一妻制”等原则沿用至今。
“法典里收入的是当时最实用的法律条文,不仅便于司法的执法人员随身携带、随时查看,而且法典流传很广,起到了很好的宣传普法作用。”苏春生告诉记者。
据介绍,收藏在瑞金中央革命根据地纪念馆的这部法典曾由裁判部使用,后流传于瑞金黄安等地。1954年,原件收藏者沙洲坝村民胡龙华将其捐献给了瑞金革命纪念馆筹备处,现为国家一级文物。
“这部红色法典体现了当时的领导人对法治建设的重视,在他们的心中已有了构建法治社会的宏伟蓝图。这对我们增强法律意识,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和现实意义。”苏春生说。
来源:赣南日报
作者:记者廖福玲 曾艳华 通讯员钟燕林 刘俊林/文 记者邹忠辉 实习生黄炳文/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