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死44伤!10人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最新通报→

民生   2024-11-27 20:42   海南  
南京“2·23”重大火灾事故调查情况发布 
10人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江苏省消防救援总队27日发布南京“2·23”重大火灾事故调查情况,10人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2月23日凌晨4时35分许,南京市雨花台区一栋居民楼发生重大火灾事故,造成15人死亡、2人重伤、42人轻伤或轻微伤,直接经济损失3300余万元。

经调查认定,这是一起违规改装的电动自行车超标大容量锂离子电池热失控起火引起的重大火灾责任事故。

事故发生后,江苏省成立“2·23”重大火灾事故调查组,省纪委监委成立事故追责问责审查调查组。调查组查明,火灾原因为小区某住户停放在6号楼2单元东侧架空层的电动自行车锂离子电池热失控起火,引燃周边电动自行车和住户天井内违章搭建并堆放的可燃物,在烟囱效应作用下,燃烧产生的火焰和高温有毒有害烟气快速突破天井内部分住户外窗至室内,多种因素叠加导致火势扩大蔓延,造成人员伤亡。


调查发现的主要问题



涉事电动自行车的生产、销售企业违规出售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电动自行车

涉事车主违规改装电动自行车、网络购买使用个体经营者非法生产销售的超标大容量锂离子电池

起火建筑部分住户在天井内违章搭建并堆放可燃物

物业服务企业对消防设施维护保养不到位,在火灾发生时未及时发现火情、疏散人员

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未按规定程序进行应急处置

当地党委政府、有关部门对电动自行车引发的叠加聚合性安全风险认知能力不足,对高层住宅小区群众性消防宣传培训不到位、隐患整治合力不足


涉事电动自行车车主、非法生产销售锂离子电池个体经营者、南京某物业管理公司项目部负责人等10人因涉嫌犯罪,被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涉事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物业服务等7家企业,由政府相关部门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对事故中存在失职失责问题的地方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公职人员进行严肃问责。


相关规定


《海口市电动自行车安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已于2024年7月1日正式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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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电动自行车安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强化电动自行车安全管理,保护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电动自行车(含电动自行车蓄电池)使用、管理、回收、改装、停放、充换电等影响安全管理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电动自行车的安全管理应当坚持保障安全、规范管理、协同共治、疏堵结合、方便群众的原则。


第四条  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落实属地责任,加强对电动自行车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全面负责辖区内电动自行车安全管理工作,统筹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建设工作,牵头出台电动自行车室外停放充电场所建设奖励、电价优惠、极简审批等政策。建立信息共享和案件移送机制,发现电动自行车安全管理违法行为的,应立即组织住建、行政执法、公安、消防、应急、市场监管等部门联合执法,确保形成监管闭环。


第五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本辖区内电动自行车安全管理工作,受理投诉举报,将其纳入网格化管理,对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租赁、维修商户以及停放充电场所定期组织开展安全检查和联合执法,加强电动自行车安全宣传教育,指导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参与管理,督促辖区内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住户等落实电动自行车安全管理责任,定期对长期不使用的电动自行车进行统一管理。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将电动自行车安全管理相关内容纳入物业服务招标选聘方案。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导下,制定区域内电动自行车防火安全公约,开展电动自行车安全群众性宣传教育工作,协助开展安全检查和日常巡查,及时发现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劝阻和制止违法违规行为。


第六条  政府有关部门应根据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电动自行车的安全管理工作。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充电器、蓄电池等产品生产、销售和维修等环节的监督管理,对产品质量问题开展跨区域调查处理,建立电动自行车和蓄电池生产、销售、维修等环节质量监管措施,落实缺陷产品报告以及非法拼装、改装电动自行车举报制度,查处非法生产、销售拼装改装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建设的规划管理工作,鼓励建设单位在新建项目时规划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建设项目规划审批时指导建设单位配建满足群众需求的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未按照规划要求建设的,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新建、改建、扩建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建设管理;依法将新建、改建、扩建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纳入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范围;指导物业服务企业加强管理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行为;将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纳入老旧小区改造范围。

公安机关负责电动自行车登记管理,依法查处驾驶非法拼装、加装、改装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等违法行为。按照《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现行国家标准,对于整车质量大于55公斤 或最高车速大于25公里/小时的电动自行车予以扣押;对“九小 场所”、住宅小区、自建房等区域内违反规定停放、充电电动自行车等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开展消防宣传教育。

消防救援机构负责依法查处电动自行车不按规定停放、充电 等消防安全违法行为。

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对违反规定停放、充电的电动自行车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对电动自行车废旧电池收集、贮存、转移、处置、利用等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建立完善废旧电池回收登记报废制度。

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将电动自行车安全管理工作纳入安全生产和消防考核内容。

科工信、商务、教育、发改、民政、交通运输、卫生健康、 邮政管理等其他有关部门在职责范围内,按照本办法和相关安全责任制的要求,履行电动自行车安全管理职责。


第七条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负责本单位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的安全管理,物业服务企业负责其服务的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的安全管理,履行下列安全管理职责:

(一)建立健全电动自行车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措施,对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进行维护管理。

(二)制定落实巡查检查制度,加强夜间巡查,填写检查和巡查记录,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及时采取断电、移车等措施予以消除。

(三)制定电动自行车实名登记和总量控制管理制度,对无证、无牌、未实名登记、违规拼装改装的电动自行车,禁止进入管理区域。

(四)每月对充电设备的充满自动断电、定时断电、充电故障自动断电、过载保护、短路保护、漏电保护等功能运转情况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

(五)在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公示安全管理人员及职责,规范停车位置和疏散路线,充电部位应张贴、悬挂安全警示标志和要求。消防设施应定期检查维护、保持正常运行,不得随意关停。

(六)引导业主、物业使用人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安全管理规定,按要求停放电动自行车和充电,常态化组织开展消防宣传和培训演练。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电动自行车安全管理职责。


第八条  未聘请物业服务企业且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建筑、小区,由属地镇街指导建筑、小区明确安全管理人,并依照本办法,具体负责电动自行车安全管理工作。


第九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配合市公安交警部门制定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制度。充分利用赋码溯源信息平台,实现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维修环节数字化监管。

鼓励电动自行车生产者、销售者、维修者采取以旧换新、折价回购等方式,对废旧电动自行车和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进行置换。

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引导企业制定奖励、补贴政策,鼓励电动自行车所有人置换、提前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


第十条  在住宅小区或自有用地范围内的简易电动自行车停车棚纳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豁免项目清单。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住宅小区、单位所在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等对本辖区电动自行车以及停放充电场所情况进行调查统计,全面摸清辖区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需求量,指导、动员业主和所有权人设置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解决电动自行车保有量与集中停放充电场所数量明显不匹配问题。

鼓励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通过制定住宅小区管理规约等,引导业主在规范的停放充电场所停放电动自行车或给电动自行车充电。

鼓励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配套建设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满足职工电动自行车充电需求,缓解住宅小区充电压力。


第十一条  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应独立设置,与其他民用建筑保持一定安全距离。

(一)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与建筑物外墙门、窗、洞口等开口部位以及安全出口之间最近边缘的水平间距不小于 2 米。

(二)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不得占用防火间距、消防车道和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不得妨碍消防车操作和影响室外消防设施的正常使用。

(三)既有建筑的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严禁设置在地下车库、架空层。确需停放的,应经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经参与表决的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与其他安全出口、疏散通道等区域采取不开设门、窗、洞口的墙体进行完全防火分隔,并积极完善室外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建设。

(四)新建建筑加强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规划设计,优先在地面进行规划设计,确需在地下室规划设计的,应满足消防安全条件要求。


第十二条  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使用的建筑构件应采用燃烧性能等级不低于 A 级材料。

(一)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应进行防火分隔。宜以每20辆电动自行车为最小防火单位,通过不低于 1.5 米的实体墙或其它不燃材料进行防火分隔。

(二)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面积大于等于120平方米的,应设置不少于2个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且应分散布置,疏散通道的净宽不应小于1.5米,两个出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米;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面积小于120平方米的,应至少设置1个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的净宽不应小于1.5米。

(三)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应设置室内外消火栓、自动喷水灭火装置、火灾自动报警装置、排烟设施和灭火器等设施设备。

(四)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充电装置应具备定时充电、充满或故障自动断电、过载保护、短路保护和漏电保护等功能。每个分支回路连接的充电插座不应超过10个。电气线路应暗埋或穿绝缘套管或线槽保护,如需从地面穿过应埋地布置。有条件的场所可安装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五)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应安装24小时可视监控系统。鼓励采用电梯轿厢识别监控系统等科技手段及疏散通道、安全出口设置禁止进入栏杆等措施,加强电动自行车停放及充电管理。


第十三条  生产、销售、维修企业应当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及其配件,落实登记制度,严禁非法拼装、改装电动自行车及其配件,定期提醒车主对车辆进行维护保养和更换老旧电池。

生产、销售、维修企业应当对车主进行安全知识和火灾防范宣传教育。

鼓励生产、销售、维修企业制定车辆以旧换新、车辆回收等政策,引导车主报废老旧电动自行车。


第十四条  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遵守国家、本省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技术规范、管理规约的要求,并执行业主大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有关电动自行车停放及充电管理的决定。

(一)严禁在消防车通道、公共门厅、疏散通道、楼梯间、安全出口、燃气管道附近等区域停放电动自行车,严禁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进楼入户”。

(二)应当使用获得生产许可的厂家生产的符合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电动自行车;选择有相关资质的维修机构或人员进行维修保养,定期更换老旧电池,不得擅自拼装、改装。

(三)应严格按照使用说明进行充电,在充电前应对充电器、插座、插头、线路进行检查,不得“飞线充电”,不得长时间过度充电。充电时, 充电器应远离可燃物,不得放置在电动自行车坐垫等可燃物上,并确保通风、散热。


第十五条  公民应该购买、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遵守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要求,严禁改装拼装电动自行车,发现违规停放充电行为和非法改装拼装行为的,应当制止,并向 有关管理单位、部门反映处理。


第十六条  电动自行车严禁停放在村(居)民自建房内,确需停放的,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应与其他安全出口、疏散通道等区域采取不开设门、窗、洞口的完全防火分隔,设置简易喷淋装置、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灭火器、智能充电和视频监控等技防设施,其他相关安全管理办法参照本办法执行。

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制定出台在自建房、城中村新建、改建、扩建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予以奖励、补贴机制。在符合安全要求条件下, 鼓励住宅小区、村(居)委会引进、整合第三方电动自行车服务机构加强建设电动自行车场所和智能充电设施。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国家应急管理部发布

电动自行车安全管理“七个严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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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自行车安全管理七个“严禁”

1.严禁购买不合格电动车及配件。不合格、非标或超标的电动车、电池、电线、充电器,会增加火灾风险。


2.严禁擅自改装。擅自改装电池、加装音响、照明等,容易造成线路超负荷引发火灾。


3.严禁不按规定停放。严禁在未落实防火分隔、监护等防范措施的住房、地下车库和地下室、半地下室内停放电动自行车。


4.严禁在非规定区域充电。严禁在人员密集场所和住宅建筑物的公共门厅、疏散通道、楼梯间、架空层、安全出口等公共区域充电,不能将电池带回家充电。


5.严禁“飞线充电”。严禁采用私拉电线、乱装插座等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方式为电动自行车充电。


6.严禁在易燃品附近充电。电动车充电要远离易燃可燃材料搭建的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和易燃易爆物品。


7.严禁长时间充电。车辆应避免充电时间过长,整夜充电且无人看管,一旦电池、电线等出现问题,极易引发火灾。


2024年3月1日

海口市消安委办、海口市安委办联合印发

《关于开展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和

充电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的通知》

明确重点整治“六类”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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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整治“六类”情形 

重点整治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违规充电“六类”情况:违规“占堵生命通道”“烟囱效应场”“人车同屋”“飞线充电”“聚集充电”“防控空城计”等。


1.占堵生命通道。电动自行车违规在建筑首层门厅、电梯厅、防烟前室、楼梯间、共用走道等区域停放或充电,存在占用、堵塞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挤、占、堵生命通道”的情形;


违规占用消防车通道


违规“挤、占、堵生命通道”


2.烟囱效应场。电动自行车在未与建筑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或安全出口、采光井、电缆井、管道井、房间等部位进行防火分隔的架空层、地下室、半地下室等区域停放和充电,导致发生火灾形成“烟囱效应”的情形;


楼道间充电爆燃形成“烟囱效应”


3.人车同屋。电动自行车(电池)违规“进楼入户”,在房间、仓库、厂房等建筑内停放和充电,存在“人车同屋”的情形;


店铺内“人车同屋”充电起火


4.飞线充电。电动自行车充电线路私拉乱接,存在室内外“飞线充电”的情形;


电动自行车楼道内“飞线充电”起火


5.聚集充电。快递、外卖企业集中使用电动自行车的单位,未按要求设置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充电场所,存在“聚集充电”的情形;


未按要求设置违规“聚集充电”


6.防控空城计。电动自行车停放和充电场所未按规范要求设置自动报警、自动灭火设施、监控设施、消火栓等设施,存在“防控手段唱空城计”的情形。


未按规范设置自动报警、自动灭火设施“防控空城计”


如何预防电动自行车火灾?

这些安全措施请对照排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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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事情说三遍

电动自行车严禁擅自改装!

电动自行车严禁擅自改装!

电动自行车严禁擅自改装!



来源:江苏省消防救援总队、新华视点、海口应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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