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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条例》的立法背景
禁毒工作事关国家安危、民族兴衰、人民福祉,毒品一日不绝,禁毒一刻不止。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禁毒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就禁毒工作作出重要指示批示、发表重要讲话。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07年12月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国务院于2011年6月制定了《戒毒条例》,为禁毒工作提供了坚强的法治保障。
近年来,随着全球毒情形势的变化,禁毒工作面临着更多的挑战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全国大多数省、区、市积极应对,先后制定出台禁毒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努力破解禁毒工作中遇到的瓶颈问题。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于1991年11月制定出台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禁止大麻毒品条例》,当前,新疆禁毒工作面临新型毒品种类多、识别难,线上线下毒品犯罪交织,境外毒品渗透和物流寄递渠道贩毒日益凸显等问题,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全区禁毒工作,将一些行之有效的禁毒工作经验和做法法制化,制定《条例》十分必要、意义重大。
二、《条例》的起草过程
三、《条例》的主要内容
《条例》分为总则、禁毒宣传教育、毒品和制毒物品管制、戒毒管理和服务、禁毒国际合作、禁毒工作保障、法律责任、附则等八章,共五十六条,对全区禁毒工作进行了全面规范。
(一)明确禁毒工作方针,落实禁毒工作职责
(二)加强禁毒宣传教育,做好毒品预防工作
广泛开展禁毒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的禁毒意识是禁毒工作非常重要的预防措施。《条例》规定了每年6月为自治区全民禁毒宣传月,并从五个方面进行了具体规定:
一是在第十一条明确了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常态化开展禁毒宣传教育,建立全民禁毒宣传教育体系;禁毒委员会应当建立毒品预防教育标准化体系;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加强对本单位人员的禁毒宣传教育和管理;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加强对村(居)民、流动人口的禁毒宣传教育。
二是在第十二条细化了教育行政部门以及学校的禁毒宣传教育职责,强调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禁毒知识纳入教育、教学内容;推进青少年毒品预防教育数字化平台应用;学校应当针对不同年龄阶段学生的心理特点和认知规律,组织开展禁毒教育活动。
三是在第十三条确定了文化服务单位的禁毒宣传职责,要求报刊、广播电视等公共媒体应当适时安排宣传版面和时段,刊登、播放、推送禁毒公益广告和内容;公共图书馆、阅览室应当配备禁毒知识读物;广播电视、电影、网络媒体、文艺演出等单位应当遵守国家对涉毒违法犯罪人员从业的禁止或者限制性规定。
四是在第十四条明确了铁路、公路、航空、城市轨道交通等站点,邮政、快递、物流等经营单位,洗浴、会所、茶馆、酒吧、歌舞厅、网吧等娱乐服务场所,旅馆、酒店等经营性住宿场所,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立禁毒警示标识,公布举报方式,开展禁毒宣传。
(三)多措并举重点防控,加大毒品管制力度
《条例》还从多个方面对毒品管制作了具体规定:
一是坚持从源头抓起,在第十六条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禁止走私或者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各级人民政府发现种植毒品原植物的,要及时组织铲除;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野生毒品原植物的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在第十七条规定禁止在食品、烟草制品等物品中添加毒品原植物、种子及其非法制品。在第十八条明确禁止非法采集、出售、收购麻黄草。
(四)细化规定做好衔接,提高戒毒措施实效
《条例》细化了戒毒管理和服务相关措施,保障了戒毒人员权利,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理念。
一是在第二十九条明确对吸毒人员依法实行动态管控,推动建立戒断三年未复吸人员涉毒信息封存机制。
二是细化社区戒毒的适用情形和程序,建立社区戒毒的保障机制。在第三十条规定了适用社区戒毒的六种情形。在第三十一条明确了公安机关出具责令社区戒毒决定书,要在二十四小时内送达本人及其家属,并在三日内通知社区戒毒执行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第三十二条明确了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由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实施,户籍所在地与现居住地不一致的,可以在现居住地接受社区戒毒、社区康复。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分别规定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报到后及时与其签订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协议,以及开展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应当履行的职责。
三是细化强制戒毒相关规定。在第三十六条明确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治疗内容和方法,规定要实行逐步适应社会的分级管理。在第三十七条明确对病残戒毒人员要设立专门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或专门区域。
四是保障戒毒人员的权利。在第四十条明确戒毒人员在入学、就业、享受社会保障等方面不受歧视;鼓励企业招用戒毒康复人员;同时还规定了戒毒人员的个人信息依法予以保护,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相关部门不得公开或者向任何单位、个人提供。
(五)立足全区区情,加强禁毒国际合作
《条例》结合自治区毗邻多国的特点,在依法开展禁毒国际合作方面做了制度安排。在第四十二条明确根据国家相关部门批准,自治区人民政府和边境所在的州、市(地)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县(市、区)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可以依法开展禁毒国际交流与合作。在第四十三条明确国家边境合作中心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可以依法开展与邻国地方相关部门之间的涉毒情报交流、执法合作、技术援助、专业培训等方面的合作。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条例》的重要意义,本着以人为本的原则,进一步加大对《条例》宣传力度,使广大人民群众都了解《条例》的内容,遵守《条例》的规定;按照预防和惩治相结合的原则,加强毒品管制,落实禁毒防范措施;加强戒毒工作,帮助吸毒人员戒除毒瘾,恢复身心健康,重新融入正常的社会生活。全社会要动员起来,认真贯彻好执行好《条例》,努力创造洁净无毒的社会环境,坚决打赢新时代禁毒人民战争!(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迪丽达尔·乌斯满江 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