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门杀”,即车上人员停车开门下车时,没有认真观察后方情况就贸然打开车门,导致后方行人或车辆来不及反应而造成碰撞,轻则造成车辆损伤,重则甚至会造成人员伤亡。如果事故由乘客导致,事故责任由谁来承担?近日,平远法院审结一起因乘客“开门杀”导致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2024年2月一天早上,司机刘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平远县某酒店门口路段、停于中间机动车道等候交通信号灯时,后排乘客冯某开门下车,不料车门刚打开便与黄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黄某受伤及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刘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冯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黄某无责任。刘某驾驶的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及商业险,本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因赔偿事宜协商未果,黄某遂诉至平远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本案中,司机没有在合适的地点停车,且未提醒乘客开门时注意后方来车情况、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而乘客作为开门行为的实施者,没有尽到注意观察避免危险的义务。经认定,黄某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合计为3.7万余元。最终,法院判决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黄某2.6万余元,不足部分由刘某承担70%的赔偿责任,直接由某保险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黄某0.8万余元,冯某承担30%的赔偿责任,赔偿黄某0.3万余元。
法官提醒,驾驶人应确保停车位置安全合规,车内人员在开车门前,应当仔细观察车辆周围情况,在确保周围交通安全的情况下再打开车门从车辆右侧下车,避免因自身疏忽大意导致事故发生。摩托车、电动车驾驶人和行人,遇到正在停车或忽然减速的车辆时也应降低车速,注意安全
来源:南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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