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国老挝磨憨—磨丁经济合作区分局
规范价格行为提醒告诫通知书
各相关经营者:
春节将至,为维护节日期间市场价格秩序,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营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等法律法规,现对各经营者提醒告诫如下:
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自觉增强价格自律意识,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据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合理定价,为消费者提供价格合理的商品和服务,杜绝各类价格违法行为。
严格落实明码标价:对销售的商品和提供的服务,务必按照规定明码标价。标价内容应真实明确、清晰醒目,价格变动时需及时调整标价。确保商品标价签或价目表涵盖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等要素,服务项目则要标明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信息。
禁止价格欺诈行为:不得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形式以及价格手段,欺骗、诱导消费者进行交易。诸如虚构原价、虚假优惠折扣、不履行价格承诺、低标高结等行为,都在严格禁止之列。
不得哄抬价格:在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时,不得在成本未显著增加时大幅度提高价格,或成本虽有增加但价格上涨幅度明显高于成本增长幅度。尤其在生活必需品、防疫用品等重要商品供应上,要保持价格稳定。
不得达成垄断协议:同行经营者之间不得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禁止达成固定价格、限制产量、分割市场、联合抵制交易等垄断协议。
本提醒告诫书发布后,各经营者应立即开展自查自纠,规范自身价格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将加大节日期间市场价格巡查和监管力度,一旦发现价格违法行为,将依法严肃查处,并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曝光。
监督举报电话:0871—12315
0691—8811238
昆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国老挝磨憨—磨丁经济合作区分局
2025年1月17日
信息来源:昆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磨憨—磨丁合作区分局
撰稿:白娜王
编辑:杨 滔
一审:张思宇
二审:李玥其
终审:陈长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