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对象:企业
办理形式:线下窗口办理、线上办理
是否收费:否
承诺审批(办结)时限:2个工作日
是否实行容缺办理:通过即时办理税务注销的,实行容缺办理;其他办理环节不实行
办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00-12:00,下午14:30-18:00法定节假日按国家假期安排调整办理时间
办理地址:
线上平台办理:云南政务服务网
线下窗口办理:云南省普洱市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森林大道芒东路1号政务服务中心一楼企业开办主题服务区高效办成一件事专窗21号窗口
办理条件
(一)税务注销
1.未办理过涉税事宜的纳税人,主动到税务机关办理清税的,税务机关可根据纳税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即时出具清税文书。
2.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纳税人,持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裁定书向税务机关申请税务注销的,税务机关即时出具清税文书。
3.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在办理税务注销时,税务机关提供即时办结服务,采取“承诺制”容缺办理,即时出具清税文书。
(二)企业注销登记
企业因解散、被宣告破产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终止的,应当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依法需要清算的,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申请注销登记。依法不需要清算的,应当自决定做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注销登记。企业申请注销后,不得从事与注销无关的生产经营活动。
(三)海关报关单位备案注销
报关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所在地海关办理备案注销手续:
1.因解散、被宣告破产或者其他法定事由终止的;
2.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注销或者撤销登记、吊销营业执照的;
3.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对外经营者备案失效的;
4.临时备案单位丧失主体资格的;
5.其他依法应当注销的情形。
(四)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参保单位因发生破产、分立、兼(合)并、解散、吊销、成建制转出等情形,依法终止社会保险缴费义务,满足下列条件的,可申请注销社会保险登记:申请注销单位无参保缴费人员、暂停缴费人员、工伤保险待遇享受人员和退休人员;申请注销单位应缴纳的社会保险无欠费。
(五)银行账户注销
有以下情形的企业:
1.被撤并、解散、宣告破产或关闭的。
2.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3.因迁址需要变更开户银行的。
4.其他原因需要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
(六)企业印章注销
已办理企业注销登记的,对应的所有公章备案信息应予及时完成注销。
申请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材料 形式 | 来源 渠道 | 出具 部门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 必要性 | 涉及事项 | 非必要材料 涉及情形 | 备注 |
1 | 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 | 原件 | 纸质、电子 | 网上下载、窗口领取 | 申请人自备 | 1 | 必要 | 企业注销登记 | ||
2 | 股东会决议(决定) | 原件 | 纸质 | 申请人自备 | — | 1 | 非必要 | 企业注销登记 | 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作出解散的提交 | |
3 | 清算报告 | 原件 | 纸质 | 申请人自备 | __ | 1 | 非必要 | 企业注销登记 | ||
4 | 营业执照正、副本 | 原件 | 纸质 | 政府部门核发 | 市场监管部门 | 1 | 非必要 | 企业注销登记 | ||
5 | 出资人(主管部门)批准注销文件 | 原件 | 纸质 | 申请人自备 | — | 1 | 非必要 | 企业注销登记 | 非公司企业法人注销时提交 | |
6 | 全体合伙人解散决议(决定) | 原件 | 纸质 | 申请人自备 | — | 1 | 非必要 | 企业注销登记 | 合伙企业法人注销时提交 | |
8 |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及代理人身份证 | 原件 | 纸质 | 申请人自备 | 1 | 必要 | ||||
9 | 《清税申报表》或《注销税务登记申请表》 | 原件 | 纸质 | 申请人自备 | 2 | 必要 | 税务注销 | 已实行“一照一码”“两证整合”登记模式的纳税人提交《清税申报表》;未实行“一照一码”“两证整合”登记模式的纳税人提交《注销登记申请表》 | ||
10 | 经办人身份证原件 | 原件 | 其他 | 公安部门 | 1 | 必要 | 税务注销 | 查验后退回 | ||
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 | ||||||||||
适用情形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
上级董事会、主管决议注销 | 上级主管部门批复文件或董事会决议复印件 | 1份 | ||||||||
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 | 项目完工证明、验收证明等相关文件复印件 | 1份 | ||||||||
被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 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发出的吊销工商营业执照决定复印件 | 1份 | ||||||||
未启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税务登记证件 | 1份 | ||||||||
已领取《发票领用簿》的纳税人 | 《发票领用簿》 | 1份 | ||||||||
未办理过涉税事宜的纳税人 | 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原件 | 1份 | 查验后退回 | |||||||
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还应报送 | 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裁定书或判决书复印件 | 1份 | ||||||||
11 | 《云南省企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单位注销登记申请表》 | 原件 | 纸质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注销企业社会保险登记 | ||||
12 | 提供有关职能部门批准单位撤销、注销、解散、合并、改制或成建制转出的文件等证明材料 | 原件 | 纸质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注销企业社会保险登记 |
填表说明:
1.“材料名称”依据法律、法规、国务院文件或国务院部门规章、国务院部门规范性文件中的规定填报材料名称,材料名称中不应加入实施机关或实施主体的名称、地名、数字和材料要求。
2.“材料类型”分为“原件”、“复印件”、“原件和复印件”、“原件或复印件”。
3.“材料形式”分为“纸质”“电子”“纸质和电子”“纸质或电子”。
4.“来源渠道”分为“申请人自备”“政府部门核发”“其他”。
5.“出具部门”根据来源渠道填写,若是政府部门核发,则填报核发部门规范化简称;若是申请人自备则不填写,用“-”表示;若是其他,则填报制发机构的规范化简称。
6.“纸质材料份数”填写办事人提交该材料时,需要提交的纸质材料具体份数。
7.“材料必要性”分为“必要”“非必要”。
8.“涉及事项”根据基本信息填写,若申请材料涉及所有事项,填写“全量事项”。
9.“非必要材料涉及情形”根据非必要材料对应的有关情形来填写。
10.“备注”填写“容缺办理”、“可通过信息共享查询、核验”等。
注:本办理指南将根据工作实际适时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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