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形式非法开采、盗采矿产资源。凡未经批准擅自开采、盗采、销售、收购、运输矿产资源的行为,均属违法行为,应当依法予以禁止,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直接责任人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二、严厉打击以下非法开采、盗采矿产资源的行为:
(一)无证采矿、以探代采、不按采矿许可证主采矿种开采、越界采矿等非法开采矿产资源;
(二)以生态修复、边坡治理、土地整理、工程建设等各类工程施工名义非法盗采矿产资源;
(三)擅自打开已关闭废弃矿井偷挖盗采矿产资源;
(四)资源整合关闭矿山非法生产销售矿产品;
(五)“矿霸”等非法开采矿产资源的涉黑涉恶的违法犯罪行为;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非法开采、盗采矿产资源的行为。
三、严厉打击以下为非法开采、盗采矿产资源提供服务的行为:
(一)为非法开采、盗采矿产资源的组织和个人提供矿产品储存场地的;
(二)为非法开采、盗采矿产资源的组织和个人提供生产、运输工具和电力设施的;
(三)为非法开采、盗采矿产资源的组织和个人提供爆破物品的;
(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为非法开采、盗采矿产资源提供服务的。
四、严厉打击各类参与、保护非法开采、盗采矿产资源的行为。凡国家公职人员、村干部参与非法开采、盗采矿产资源等活动的,或支持、包庇、纵容,有充当违法行为人“保护伞”等行为的,将移交纪委监委严厉惩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对拒不执行通告,涉嫌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一经查实,依法从重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性质恶劣,涉黑涉恶的,将按扫黑除恶相关规定,予以重点打击。
六、严厉打击拒绝、阻碍矿山执法行为。对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欢迎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参与监督,举报非法开采、盗采矿产资源和代销、运输、收购非法矿产品行为,各相关部门将依法保护检举人的合法权益并严格保密。另外举报人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如实反映问题,坚决杜绝利用举报捏造事实、诬告陷害,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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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制:王雯姬 责任编辑 :符欣瑶
编辑:小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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