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职”与“兼职”,一字之差蕴玄机
“矿里专门发文件任命了通防副总、通风技术员、通防科长等专业技术或管理人员,该配备的人员都配备了,你们为什么还在通报里说人员配备不够呢?”这是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湖南局监察执法四处近日在辖区某煤矿通报监督检查发现问题隐患情况时遭遇的一幕迎面“质问”。
“单从任命文件看你说的没错,但仔细研究文件发现,你矿在安全管理机构及人员设置上并不符合《煤矿安全生产条例》规定,通风技术员兼任通防科长,地测副总兼任生产技术科长,专业技术人员不能兼职,只负责本岗位的技术工作,不再额外履行部门负责人的管理职责。”监察执法四处监察员的回答一针见血。
“可这些人无论从技术上还是管理上都是矿里最优秀的人才,矿里这样安排是从实际、实用角度出发,也是当下最好的安排。”煤矿负责人对“专职”的理解把握明显有偏差,其补充辩解也道出了不少矿长的认识盲区。监察员拿出《煤矿安全生产条例》,不失时机地开展普法宣传,“《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都有明确规定,煤矿企业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煤矿企业应当为煤矿分别配备专职矿长、总工程师,分管安全、生产、机电的副矿长以及专业技术人员。这是第一次以国务院令形式明确人员配备的要求,而且关键人员都要求“专职”。你矿的文件内容显示,副总工程师或“五职”技术员存在兼职科室长情况,技术人员的职责就是要把主要精力放在所负责的相应专业技术上,这样才能从制度上保障灾害预防或治理的应有效果。《条例》之所以对“专职”予以明确和规范,就是基于对以往事故的深刻教训和当前不少煤矿的惯性思维的充分考虑。”煤矿负责人接过《煤矿安全生产条例》,再读条文中频繁出现的“专职”二字,不禁由衷感慨道,“以前也学了《条例》,对专职的理解不深、解读不准,身体进入了新时代,但思想还停留在过去式,要以这次监督检查为契机,坚决以《条例》为遵循,坚决拿出硬态度推动真整改、硬执行,切实让该专的人员都专起来。”据悉,由于辖区几个煤矿近些年一直处于半生产半停工状态,企业运转不正常、资金不充裕、引进人员少、思想易僵化,监察执法四处在监督检查时通过查看工伤保险、社保缴纳记录,屡屡发现有关煤矿“五职”技术员在金属地下矿山兼职总工程师情况。对于这些典型的拿习惯当标准,该投入不投入、该专职不专职的情况,以及贯彻落实《条例》“最后一公里”不通畅的情况,该处将靶向监督、重点纠偏,以不遗余力、寸步不让的战斗精神持续推动《煤矿安全监察条例》落地落实。 作者:陈志勇,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湖南局监察执法四处副处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