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以来,县法律援助中心免费为经济困难群众和符合法定条件的其他当事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刑事辩护等法律服务。截至目前,已完成法律援助案件服务(代写文书)290余件。
家住南木林县仁欧村的旺某在某物业公司工作过程中,误发生了交通事故,导致对方车辆造成财产损失,高达8万余元。此时保险公司提起代位求偿诉讼,旺某某不堪重负,找到了县法律援助中心请求法律援助。
县法律援助中心张律师了解到:旺某家庭经济困难,是建档立卡贫困户,符合法律援助事项范围,并且旺某丈夫长期需要每周三次的肾透析治疗,家庭经济极度拮据,旺某是在执行工作任务期间发生的交通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应当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张律师通过申请追加用人单位作为共同被告,庭审中据理力争,几经波折后取得了合理的判决结果,免除了旺某的侵权责任,由用人单位承担赔偿金额。
旺某儿子说:“非常感谢张律师在本案中的不懈努力,使得我的事情圆满解决了,感谢法律援助中心”。
下一步,县法律援助中心还将进一步加大宣传,提升群众对法律援助的知晓率,持续做好贫困群众法律援助服务。
终审:刘艳艳
复审:周富良
初审:平措欧珠
编辑:次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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