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西安一区通报10起典型案例

财富   2024-11-20 17:07   陕西  

近日,西咸新区公布2024年度西咸新区综合行政执法十大典型案例。



案例一


西安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

修建人民防空工程案


基本案情:

2024年6月21日,沣东新城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接到沣东新城开发建设部关于某国际酒店项目人防违法行为的认定函:西安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2024年6月27日,执法人员就西安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行为进行了现场勘验,经调查,该公司在修某国际酒店项目人防工程时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面积为1332.49㎡,且在责令改正期限内不能进行整改。该公司受托人现场承认其公司的违法事实,并愿意接受处理。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处罚结果:

西安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行为,违反了《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沣东新城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根据《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项之规定,适用《西咸新区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相关规定,对西安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处罚人民币50000元,并按照规定缴纳人民防空工程异地建设费。


典型意义:

人民防空工程在城市建设和发展中具有战备、抗震等重要功能,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公共利益,严查严管此类行为,对确保人防设施安全有效运行、警醒公众增强人防意识具有重要意义,从而保障国家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案例二


贾某破坏墙体外立面、扩大门窗案


基本案情:

2024年4月7日,泾河新城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巡查发现崇文佳苑一期某纸包鱼商户负责人贾某正在对店铺外立面及门窗进行破坏,用于店面装修,现场未提供相关报备手续。后泾河新城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向泾河新城开发建设部函询确认贾某未办理相关扩大门窗手续。经测量,贾某将商铺原有设计的店铺门窗向东扩大60cm、向西扩大约70cm安装店铺门窗,执法人员确认违法事实并责令当事人限期整改,5月7日现场进行复查发现贾某未予以恢复,其表示整改需要资金、时间,需要延期整改。5月14日,对涉事纸包鱼商户再次进行复查,发现已恢复原样。


处罚结果:

贾某违法破坏墙体外立面擅自扩大门窗的行为违反了《陕西省物业服务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当事人虽能积极配合调查取证,但未在规定期限内整改。泾河新城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根据《陕西省物业服务管理条例》第一百零七条第一项之规定,适用《西咸新区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相关规定,对贾某处以罚款人民币2000元,贾某对处罚决定无异议,已缴纳罚款。


典型意义:

擅自破坏墙体外立面、扩大门窗对建筑整体结构稳定性造成潜在风险,极易形成安全隐患,是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热点问题。加大房管执法力度,落实安全生产管理责任,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房管安全生产事故发生,是切实维护好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必然要求,对改善城乡人居环境,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意义重大。


案例三


西咸新区沣西新城某披萨餐饮店

在景区内销售商品未明码标价案


基本案情:

2024年2月7日,沣西新城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在丝路欢乐世界景区内部店铺检查时,发现某披萨餐饮店在经营活动过程中,未按规定对其店内部分售卖商品进行明码标价。沣西新城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当即受理立案,并责令其进行整改,该店铺经营者承认违法事实并积极配合整改,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处罚结果:

该披萨餐饮店在旅游景区销售商品未明码标价的行为,违反了《陕西省旅游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由于危害后果较轻,商户积极配合调查取证,情节轻微,沣西新城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根据《陕西省旅游条例》第七十七条之规定,适用《西咸新区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相关规定,对西咸新区沣西新城某披萨餐饮店作出罚款人民币500元的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自觉履行。


典型意义:

西咸新区作为华夏文明重要发祥地,孕育出西周、秦、汉三朝文明,近年来成为越来越多游客的旅游目的地,整治西咸新区景区内部商品销售不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禁止使用欺骗性、误导性的语言、文字、图片等方式、诱导、强迫他人与其交易,让旅客买的放心、用的舒心,可切实优化旅游环境、提升旅客旅游舒适度和安全性,进一步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保障旅游者的合法权益,是促进西咸新区旅游行业持续崛起的必要保障。


案例四


陕西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向非指定场地倾倒建筑垃圾案


基本案情:

2023年12月28日,沣东新城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巡查至沣东新城王寺街道阿房一路项目旁非粮化复耕地时,发现该处地面堆积大量建筑弃土。沣东新城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当即立案调查,通过对周边人员的走访调查,发现有陕西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车辆陕AU0XXX在此倾倒过建筑弃土。同日,执法人员联系到公司负责人并对其进行调查,经调查核实,陕AU0XXX在12月16日至12月20日从高新区一无名工地承运建筑弃土向阿房一路项目旁非粮化复耕地陆续倾倒了13车次。


处罚结果:

陕西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非指定场地倾倒建筑垃圾的行为违反了《西安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因倾倒建筑垃圾量大、影响较为恶劣,沣东新城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召开案审会集体研究决定,根据《西安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之规定,适用《西咸新区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相关规定,对陕西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共处以罚款130000元。该公司对处罚决定无异议,已缴纳全部罚款。


典型意义:

向非指定场地倾倒建筑垃圾不仅严重影响了城市市容环境,还易引发扬尘污染、道路安全等问题,给生态环境造成极大破坏,对此类行为持续保持严查严管的高压态势,既维护了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又提现了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也对建筑垃圾黑拉乱倒行为形成强有力的震慑,进一步遏制建筑垃圾清运行业乱象的发生。


案例五


西安未央区某液化气有限公司

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案


基本案情:

2024年5月23日,沣东新城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在三桥街办阿房路立交以西、阿房一路以南200米处西安未央区某液化气有限公司厂房内巡查检查时,发现存在大量液化石油气瓶,经勘验现场存放13公斤液化气重瓶7个,15公斤液化气瓶重瓶27个,15公斤空瓶37个,液化气重量共计442公斤。其中37个空瓶为重瓶送气后回收的空瓶,每瓶气售价约100元,共计收款3705元,该存储点未配备通风系统、除静电、灭火器及安全警报等安全设备,部分液化气瓶暴晒在太阳下,属于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2024年5月25日执法人员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现场已整改。


处罚结果:

西安未央区某液化气有限公司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的行为,违反了《西安市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沣东新城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根据《西安市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适用《西咸新区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相关规定,对当事人给予处罚并没收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13705元。


典型意义:

燃气安全事关千家万户,但少数经营业者贪图方便,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违规储存瓶装燃气,安全隐患突出。加大燃气执法力度,有助于警示和教育广大燃气经营者时刻紧绷安全意识,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范自身经营行为,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燃气安全事故发生,切实维护好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案例六


刘某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案


基本案情:

2024年2月16日,沣西新城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接陕西省西咸新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沣西工作部《违法建设认定函》陕西咸资规沣西函〔2024〕4号:刘某未经规划审批擅自在西咸新区丝路文化旅游发展公司商业用地范围内进行临时建设。当天,沣西新城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四大队执法人员就该临时建设情况进行现场勘验,经调查,该临时建设位于钓台街办丰联路西侧丝路欢乐世界停车场内,共新增临时建设三处,第一处为露天看台式车技秀表演场地,经测量建设面积为4398㎡;第二处为圆形大棚式马戏表演秀场地,经测量建设面积为1057.2㎡;第三处为活动板房,经测量建设面积为70.2㎡,该三处临时建设面积共计5525.4㎡,当事人现场未出示相关审批手续。2月16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于16日17时02分对当事人进行调查询问,当事人承认其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行为属实。2024年2月25日执法人员复查其改正情况,当事人虽已停止违法行为,但未提供其补办的审批手续,也未对其建设的临时建设进行拆除。


处罚结果:

刘某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因其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面积为5525.4㎡,面积较大,且未按要求进行改正,违法情节一般,沣西新城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适用《西咸新区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相关规定,对当事人做出了责令限期拆除该违法建设、罚款人民币25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对处罚决定无异议,已缴纳罚款。


典型意义:

近年来,用于马戏、车技等表演的临时建筑占用城市公共空间的现象越来越多,且其流动性强的特点导致监管难度大,而该表演形式的安全风险较大,如不及时对其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管查处,会造成较大的安全隐患。对该案件的查处,充分体现了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对行政相对人、演出工作人员及社会公众积极负责的工作态度,有效的降低了因该类违法行为造成的安全风险。


案例七


西咸新区某置业公司

未采取有效防尘降尘措施案


基本案情:

2024年3月14日,秦汉新城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位于秦汉新城周陵街道的由西咸新区某置业公司开发的中南高科秦汉新城智康云谷基地进行检查,发现该项目基地内有大面积裸露黄土未覆盖,未采取有效防尘降尘措施。执法人员当场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对西咸新区某置业公司送达《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调查(询问)通知书》责令其限期整改并接受调查。西咸新区某置业公司受托人白某某接受调查并承认违法事实,且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改。


处罚结果:

中南高科秦汉新城智康云谷基地有大面积裸露黄土未覆盖,西咸新区某置业公司未采取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行为违反了《西安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第(二)项之规定,秦汉新城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根据《西安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项之规定,适用《西咸新区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自由权适用规则》相关规定,对西咸新区某置业公司处以罚款20000元。该公司对处罚决定无异议,已缴纳罚款。


典型意义:

建筑施工工地未采取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违法行为属于综合执法领域较为常见的违法行为,是与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环保热点问题,亦为城市管理中的难点,加强建筑施工工地扬尘治理、助力大气污染防治是一项长久艰巨的任务,更是走好生态和经济协调发展道路、建设绿色环保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


案例八


西咸新区沣东新城某炸串店

未按规定设置专用烟道案


基本案情:

2024年4月25日,能源金融贸易区综合行2月16日执法人员在沣东新城上林街道奥林匹克花园西社区临街商铺检查时,发现主要从事炸鸡排、炸面筋、炸茄子等餐饮项目的某炸串店开在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内,后厨正在炸饼、炸土豆片,产生油烟、异味、废气。该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执法人员于4月28日前往该商铺所属物业西安锦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咸阳分公司进行调查,确认该商住综合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情况属实。5月21日,经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勘验并邀请具有《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华远检测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测。检测结果显示该炸串店经营的餐饮服务项目产生油烟,5月31日,执法人员下发《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要求其于6月11日前改正违法行为。6月12日,执法人员对改正情况进行复查,当事人已整改完毕。


处罚结果:

西咸新区沣东新城某炸串店未按规定设置餐饮服务项目案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对其作出责令关闭并处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能源金融贸易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鉴于当事人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对西咸新区沣东新城某炸串店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


典型意义:

执法实践中,许多餐饮业主环保意识淡薄,认为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即可合法经营,忽视了环保审批和环境污染防治的社会责任‌,将产生油烟的餐饮店选址在未预留专用油烟排放管道的商住综合楼内或者与居民层相邻的楼层,在建成并营业后才被发现存在油烟污染问题,导致油烟直接外排和扰民现象。同时,也给后期整改和行政机关事后管理造成较大难度。


本案在受理立案后,当事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自行关闭店铺,该行为符合陕西省西咸新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包容审慎行政执法事项清单(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中第十项的处罚事项“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的行政处罚”,该情形的免处罚适用条件为“初次违法且违法行为轻微,在责令改正期限内能改正并消除相关影响,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并能自行关闭店铺的”。因此,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出不予处罚的决定,是西咸新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在开展包容审慎监管执法中,创新监管方式,推行“有温度执法”的有益探索;是促进执法环境改善的有效路径,为新区全方位推进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案例九


蔺某某未按规定的周期和频次

进行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


基本案情:

2024年3月18日,沣西新城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在咸户路与东南三路十字东北角检查发现,蔺某某未按规定的周期和频次进行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


处罚结果:

蔺某某未按规定的周期和频次进行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的行为违反了《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沣西新城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根据《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对蔺某某处以罚款人民币1000元。蔺某某对处罚决定无异议,已缴纳罚款。


典型意义:

不按规定的周期和频次进行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的行为易造成运输车辆性能和安全性下降,安全隐患增加,易引发交通事故,对道路上行驶的其他车辆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造成威胁,还可能损害运输行业整体形象,降低公众对运输企业的信任度。依法依规查处该案,有助于警示交通运输企业以此为戒,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的相关规定,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


案例十


田某驾驶出租汽车不服从调度私自揽客案


基本案情:

2024年2月1日,田某驾驶出租汽车在西安咸阳国际机场T3航站楼地面停车场东出口,通过“滴滴车主”拉载三名乘客,被空港新城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例行检查中发现,田某在机场、公共交通枢纽等客流集散地载客时未能文明排队,服从调度,违反规定在非指定区域揽客。


处罚结果:

田某的行为违反了《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之规定,空港新城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根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第八项之规定,作出罚款人民币5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机场作为重要的交通枢纽,是对外展示西安城市形象的窗口,出租车规范营运是维护西安良好形象的关键因素,监督出租车在机场、火车站、汽车客运站、港口、公共交通枢纽等客流集散地遵守管理秩序、服从调度,有助于维护区域营运秩序、对外展示历史文化名城良好的城市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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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西咸新区
编辑: 刘旸 | 审核▪监制:杨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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