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阳市市场监管局公布2024年第三批药品安全巩固提升行动典型案例 (执业药师“挂证”专项整治专期)
执业药师是开展药品质量管理和提供药学服务的专业力量,是合理用药的重要保障。为全面贯彻落实“四个最严”要求,深入推进药品安全巩固提升行动,庆阳市市场监管局紧紧围绕“防范风险、查办案件、提升能力”目标,以药品零售企业为对象,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执业药师“挂证”行为专项整治,着力整治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规范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配备使用管理,聚焦并依法严惩四类违法违规行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和生命健康。现将2024年第三批药品安全巩固提升行动典型案例(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挂证”专项整治专期)公布如下。
环县某医药有限公司执业药师不在岗
销售处方药案
2024年6月6日,环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环县某医药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执业药师闫某不在岗,未挂牌告知,从计算机管理系统调取当日销售记录发现销售处方药“盐酸二甲双胍缓释片”、“氯化钠缓释片”。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五款的规定,执法人员当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2024年9月9日,执法人员再次对该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执业药师闫某仍未到岗且未挂牌告知,但当日销售了处方药“阿司匹林肠溶片”、“琥珀酸美托洛尔”、“非诺贝特胶囊”、“去痛片”、“安乃近”、“复方甘草片”、“双氯芬酸钠肠溶片”、“诺氟沙星胶囊”、“叶酸片”。2024年10月,环县市场监管局依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给予当事人8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宁县某医药有限公司执业药师不在岗销售处方药案
2024年3月21日,宁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宁县某医药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执业药师刘某不在岗,未挂牌告知,但销售了“复方利血平氨苯蝶啶片”、“呋塞米片”等处方药。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五款的规定,执法人员当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2024年4月2日,执法人员再次对该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执业药师刘某仍未到岗且未挂牌告知,但当日销售了处方药“阿莫西林胶囊”、“琥乙红霉素片”。2024年4月,宁县市场监管局依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给予当事人5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环县某医药有限公司未经执业药师审核处方销售处方药案
2024年6月6日,环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环县某医药有限公司进行检查,该店执业药师杨某不在岗,从计算机管理系统调取当日销售记录发现销售处方药“阿莫西林胶囊”、“奥美拉唑肠溶胶囊”,处方未经该店执业药师杨某审核签字。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五款之规定,执法人员当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予以改正。2024年10月17日,执法人员对该药店进行复查发现,该店2024年10月17日销售处方药“老蔻丸”、“甲磺酸倍他司汀片”、“硫酸庆大霉素注射液”、“氨酚咖匹林片”、“双氯芬酸钠缓释胶囊”、“地榆升白片”、“阿莫西林胶囊”、“赖诺普利氢氯噻嗪片”,处方单仍未经执业药师审核签字。2024年11月,环县市场监管局依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对当事人给予5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镇原县某医药有限公司执业药师“挂证”行为查处案例
2024年5月29日,镇原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某医药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当日销售的“头孢克肟分散片”处方上无执业药师审方签字,该公司执业药师冯某未到岗上班,且公司无法提供其请假手续。经查,执业药师冯某于2021年10月起担任该公司质量负责人,2021年10月8日将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证注册于该公司担任其执业药师,但是冯某因家庭原因一直未履行质量负责人和执业药师职责,并长期不在岗,存在执业药师“挂证”行为。综上所述,当事人违反了《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五款的规定,依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当场向该公司下发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停止处方药销售,待配备执业药师后再进行销售处方药。2024年7月19日,针对其执业药师“挂证”的行为,甘肃省药监局发布《通告》(2024年第36号),依法撤销冯某《执业药师注册证》,三年内不予注册,并将其不良信息录入全国执业药师注册管理信息系统。
合水县某医药有限公司执业药师“挂证”行为查处案例
2024年9月25日,合水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某医药有限公司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店执业药师常某不在职在岗,且未履行请假手续。执法人员当场给予警告并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2024年10月21日,执法人员进行复查,发现该店执业药师常某依然不在职在岗,不能履行相关职责,且该公司无法提供其考勤表、工资发放证明等。经查,常某的执业药师资格证注册挂靠在该公司,该公司每年支付其6000元报酬,未在职在岗,属于“挂证”。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责令解聘执业药师常某,给予该公司1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对于执业药师常某的“挂证”行为,已上报省药监局,由省药监局依法撤销其《执业药师注册证》,三年内不予注册,并将其不良信息录入全国执业药师注册管理信息系统。
来源:庆阳市场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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