辛位罚决〔2024〕5号
发布日期:2024年09月30日 发布单位:位伯镇
辛集市位伯镇人民政府
行政处罚决定书
辛位罚决〔2024〕5号
当事人情况:辛集市XXXXX厂,社会信用代码: XXXXXX,地址:辛集市位伯镇XX村,负责人:殷XX,性别:男。电话:XXXXX。
根据巡查发现,本机关于2024年9月20日对你单位非法占地扩建厂房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单位未依法申请,于2011年起非法占用XXXX村集体土地共计8105.56平方米(折12.16亩)建设厂房。该宗用地占用地类为集体建设用地,符合辛集市位伯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询问笔录、权属地类面积汇总表、辛集市位伯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建设施工合同等。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98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订)第43、44、45条的规定,属非法占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98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订)第76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8年12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6号发布)第42条,应依法对辛集市XXXXX厂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
2、并处罚款每平方米15元,共计人民币121583.4元。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清。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辛集市人民政府向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辛集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01-01-0038
辛集市位伯镇人民政府
2024年9月29日
以上信息来源于辛集市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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