喀什市人民医院关于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的公告

文摘   2024-12-17 17:28   新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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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大市民朋友:

为进一步提高医疗资源利用率,减轻人民群众就医负担,简化就医环节、缩短等候时间,避免不必要的重复检验检查,减少就医负担,提高群众看病就医获得感,提升患者就医体验,现就喀什市人民医院开展医学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公告如下:

一、互认原则

按照确保医疗质量与安全、降低患者负担为原则,在不影响疾病诊疗、确保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的前提下,根据接诊医师判断评估后,按照实际临床工作选取结果相对稳定、质量可控、对疾病诊断治疗短期影响不大的项目,开展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工作。

二、互认范围

(一)同级互认。同级公立医疗机构之间符合互认清单内的检验、影像、超声检查检验结果,可予以认可。

(二)跨级互认。二级及以下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对上级公立医疗机构之间互认清单内的检验、影像、超声检查检验结果,应予以互认。

(三)集团互认。紧密型城市医疗集团、医联体、紧密型县域医共体内医疗机构之间互认清单内的检验、影像、超声检查检 验结果可互相认可。

三、互认项目(详情见附件)

互认项目清单.docx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不列入互认范围或不受互认限制

(一)因病情变化,已有的检验、检查结果难以提供参考价值的(如与疾病诊断不符合等);

(二)检查检验结果与疾病发展关联程度高、变化幅度大的项目;

(三)检查检验项目对治疗措施选择意义重大的(如手术等重大医疗措施前);

(四)检验、检查结果与病情明显不符;

(五)在急诊、急救等抢救生命的紧急状态下;

(六)患者或其亲属要求做进一步检查;

(七)出具医学检验结果的医疗机构实验室未能通过自治区实验室室间质评或国家临床检验控制质量中心室间质评的;

(八)既往检查检验结果对疾病的诊断难以提供参考价值的;

(九)因疾病转归需连续对比观察的;

(十)其他符合诊疗需要的不可预测情形;

(十一)涉及到司法、伤残、病退及医疗纠纷的项目。

五、检举方式

监督举报电话:0998-2522988  0998-2522182

监督举报地址:喀什市人民医院东城院区1号楼5楼医务部办公室


温馨提示:请就诊患者及家属妥善保管检查检验结果,到院就诊时主动提供完整检查检验资料(包括完整影像资料),便于医师查阅和归入病历存档!

喀什市融媒体中心

编  审:袁   伟

审  核:王文博

责  编:李彩琴

编  辑:陈延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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