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失劳动合同欲补签?法院:用人单位支付二倍工资
文摘
2024-11-13 18:16
广东
劳动合同是确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重要依据,那么,劳动合同应在用工之日起多少天内签订?可以补签吗?如果没有合同,但劳动者提供劳动,用人单位按约定支付工资,是否算建立了劳动关系?2023年底,廖某于入职某公司任助理。2024年中旬,双方劳动关系解除。廖某主张公司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在其离职时还要求其补签劳动合同。公司则表示在廖某入职后双方是有签订劳动合同的,但在廖某离职时发现合同已遗失,才要求廖某补签合同,按照公司惯例,双方会签订两份劳动合同,两份合同均放在公司处,员工不会拿走,因此也并未盖章,且在入职时,双方已明确约定了劳动时间、劳动待遇、提成制度、福利、工作地点等劳动合同九大要素内容。因双方产生争议,廖某向仲裁机构提起劳动仲裁,仲裁裁决公司应支付廖某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公司不服该裁决,向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判决其无需支付该笔工资差额费用。武江法院经审理认为,公司主张其与廖某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但并未能提交合同原件,亦未提交其他充分有效证据证明双方确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或具备劳动合同实质特征的书面协议,应对此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对被告廖某提出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主张予以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双方从2023年底至2024年中旬存在劳动关系,故法院一审依法判决公司应向廖某支付在此期间的二倍工资差额。实践中,部分单位认为劳动者提供劳动,用人单位按约定支付工资,即可以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而忽略了不签订劳动合同需支付双倍工资的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规定,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旨在通过惩罚,督促用人单位及时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更好地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在此提醒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须及时签订劳动合同并按约定履行权利和义务,才能减少经营成本和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