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4月6日19时18分许,海西州乌兰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接到群众报警称:“在S213线茶卡往乌兰方向20公里左右处有车辆失控驶下路基发生侧翻,请求处警”。民警立即处警,经进一步调查,驾驶人张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12.3毫克/100毫升,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负此次事故全责。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青海交警提醒:酒驾醉驾是严重的交通违法犯罪行为,极易导致严重交通事故,严重危害自身及他人安全,公安机关将持续严查酒驾醉驾违法犯罪行为。广大驾驶人要时刻牢记红线、守住底线,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自觉做到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安全文明出行。亲朋好友间也要相互提醒,自觉抵制、主动劝阻酒驾醉驾违法犯罪行为。
监制:法制宣传大队 审核:扎西拉毛 编辑:久美江才
来源:青海省公安厅交警总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