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嘉定区某油脂化工有限公司
非法生产危险化学品案
2024年5月9日,嘉定区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根据举报线索,对嘉定区某油脂化工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发现该企业正在生产ET115-70聚酰胺环氧固化剂(溶剂型)和307D-60聚酰胺环氧固化剂(溶剂型),行政执法人员现场依法对其采样并送检。经检测,ET115-70聚酰胺环氧固化剂(溶剂型)闭环闪点为31.0℃,307D-60聚酰胺环氧固化剂(溶剂型)闭环闪点为29.0℃,均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属于危险化学品。经调查,该企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上述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条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九条,2024年8月19日,嘉定区应急管理局责令该企业立即停止生产危险化学品,并作出人民币2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条“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任。”
上海某精细化工贸易有限公司
非法经营危险化学品案
2024年5月8日,上海市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根据举报线索,对上海市某精细化工贸易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发现该企业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销售乙醛。乙醛纳入《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年版)》,属于危险化学品。上述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三款,2024年7月17日,上海市应急管理局对该企业作出人民币12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下同)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三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上海某化工科技有限公司
未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关安全设施、设备等案
2024年9月27日,上海市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按执法计划,对上海市某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发现该企业存放钠的危险化学品中间仓库内未采取温湿度控制措施,催化剂生产车间内存放聚氧化乙烯催化剂30瓶(每瓶50kg)。经调查,该公司提供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显示,上述物品均纳入《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年版)》,属于危险化学品。根据《危险化学品仓库储存通则》(GB 15603-2022)附录B表B.1部分危险化学品安全储存温湿度条件中对遇湿易燃物品储存条件规定,储存区温度应低于32℃,相对湿度低于70%。该公司提供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亦显示,储存区温度应低于32℃,相对湿度低于70%。现场存放钠的中间仓库未采取温湿度控制措施,不满足《危险化学品仓库储存通则》(GB 15603-2022)第8.3.2条和第8.3.3条的规定。同时,催化剂生产车间内存放聚氧化乙烯催化剂远超过一个班次的使用量,合并查处。上述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和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四项,2024年10月29日,上海市应急管理局对该企业作出人民币1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监控、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泄漏以及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并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安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未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关安全设施、设备,或者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的。”
上海市浦东新区某工业气体有限公司
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案
2024年8月7日,浦东新区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按执法计划,对浦东新区某工业气体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发现该企业厂区北侧存放丙烷钢瓶80瓶(每瓶50kg)和乙炔气钢瓶100瓶(每瓶2kg),上述物品均纳入《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年版)》,属于危险化学品。上述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2024年9月18日,浦东新区应急管理局对该企业作出人民币7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危险化学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以下统称专用仓库)内,并由专人负责管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应当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并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或者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的。”
上海市长宁区某贸易有限公司
进口危险化学品未办理登记案
2024年6月5日,长宁区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按执法计划,对长宁区某贸易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发现该企业进口“紫外线光固化胶水”和“纳米分散液”等六种货物。依据该企业提供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紫外线光固化胶水”和“纳米分散液”等六种化学品均纳入《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年版)》,属于危险化学品。经调查,该企业未按规定办理登记手续。上述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二项,2024年7月9日,长宁区应急管理局对该企业作出人民币2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应当向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的机构(以下简称危险化学品登记机构)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危险化学品登记包括下列内容:(一)分类和标签信息。(二)物理、化学性质。(三)主要用途。(四)危险特性。(五)储存、使用、运输的安全要求。(六)出现危险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对同一企业生产、进口的同一品种的危险化学品,不进行重复登记。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发现其生产、进口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的,应当及时向危险化学品登记机构办理登记内容变更手续。危险化学品登记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十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或者发现其生产、进口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内容变更手续的。”
闵行区应急管理局 编辑|闵安
来源 | 上海应急守护
微信号 : 闵行应急
新浪微博:@闵行应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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