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沧市爱国卫生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24年10月25日临沧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2024年11月28日云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将于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卫生健康治理是基层治理的重要内容,基层治理是国家治理的基石,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基础工程。爱国卫生运动是卫生健康领域独有的群众性工作机制,成为创新基层治理的有效载体。
近年来,临沧市爱国卫生工作成绩显著,形成了一系列行之有效的工作措施和经验做法。《条例》的制定将符合全市实际、具有临沧特色的爱国卫生工作好的经验和做法予以规范固化,进一步保障公共卫生和人民健康,将为健康临沧建设提供强有力的法治保障。
《条例》共六章三十三条,分别为“总则”“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环境卫生治理”“疾病与病媒生物防控”“法律责任”“附则”,主要对爱国卫生工作组织机构、公共场所的卫生行为规范、疾病与病媒生物防控、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环境卫生治理、法律责任等六个方面内容予以立法规范。同时,《条例》对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参与爱国卫生运动、个人卫生规范、开展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作出了规定。
记 者:王正强
编 辑:杨 雁 冯永富
审 核:杨晶晶
终 审:彭 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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