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一)政策依据
《十二师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实施细则》(师民发〔2023〕7号)。
(二)服务对象
具有十二师户籍,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我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的重病、重残(包含三级智力、精神残疾)人员,可视为单人单户,其本人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一般指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我师最低生活保障标椎1.5倍,且财产状况符合相关规定的家庭。
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因残疾、患重病、就学等增加的刚性支出、必要的就业成本等,在核算家庭收入时可按规定适当扣减。
(三)救助标准
1.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700元/人/月,结合家庭结构、困难类型等实际情况,给予分类分档救助,A类保障对象按照全额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B类保障对象按照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80%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C类保障对象按照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60%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
2.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后生活仍有困难的四类人员(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实行类别化、差异化救助,按照师低保标准30%的比例增发救助金。对距离团部30公里以上连队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按照师低保标准20%的比例增发救助金。对距离团部30公里以上连队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与四类人员可以同时享受。对符合四类人员中两项及以上的,不能重复享受。
(四)申请程序
1.申请最低生活保障以家庭为单位,向户籍所在地团场(管委会)民政部门提交书面申请(我师范围内,申请人经常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的,可以向经常居住的团场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①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及授权书;②居民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③家庭成员收入证明材料;④赡养、扶养或者抚养义务人家庭收入状况证明;⑤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如残疾人的《残疾证》、学生的《学生证》等)。
2.团场(管委会)民政部门入户调查、评议、初审。
3.团场(管委会)审核确认。
二、特困供养救助
(一)政策依据
《十二师特困人员认定实施细则》(师民发〔2023〕10号)。
(二)服务对象
具有十二师户籍,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满18周岁后仍在接受义务教育或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三)救助标准
特困供养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为1035元/人/月;自理、半自理、全护理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分别为200元/月、400元/月、1300元/月。
(四)申请程序
1.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团场(管委会)民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①劳动能力、生活来源、财产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的书面声明;②居民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③承诺所提供信息真实、完整的承诺书;④授权核查家庭经济状况的授权书;⑤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如残疾人的《残疾证》、学生的《学生证》等)。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连队、社区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
2.团场(管委会)民政部门入户调查、评议、初审。
3.团场(管委会)审核确认。
三、临时救助
(一)政策依据
《十二师临时救助实施方案》。
(二)服务对象
十二师户籍人口和十二师辖区内非十二师户籍人口。根据困难类型,临时救助对象可分为急难型救助对象和支出型救助对象。
1.急难型救助对象。因火灾、爆炸、交通事故、工伤事故、溺水、触电、矿难、食物中毒等意外事件(事故),遭遇疫情、灾情等突发公共事件或者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如不及时采取措施,极有可能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者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的家庭或者个人。
2.支出型救助对象。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在给予社会保险、专项救助以及其他社会帮扶后,支出金额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一定时期内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超出家庭承受能力指救助对象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生活必需支出部分达到或者超过困难发生前12个月家庭可支配收入的50%,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低保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办法有关规定。
(三)救助标准
原则上急难型救助标准每人次不高于当地低保月标准的5倍,支出型救助标准每人次应不高于当地低保月标准的8倍。对于重大困难事项,通过“一事一议”拟定救助标准和额度,最高不超过3万元,由师民政部门予以确认。对同一申请对象因同一事由提出的临时救助申请,确属情况特殊的,经团场(管委会)民政部门调查核实,一个自然年度内可酌情多次进行临时救助。
(四)申请程序
1.申请家庭或个人向所在地的团场(管委会)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①填写《十二师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和申请书;②家庭成员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居住证;③家庭成员收入证明;④相关部门出具的发生突发事件的认定材料及致困原因凭证;⑤人户分离在居住地申请的,应提供由户籍地的民政部门出具的未享受临时救助的证明;⑥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2.团场(管委会)民政部门入户调查、评议、初审。
3.团场(管委会)审核确认。
四、孤儿救助
(一)政策依据
《兵团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新兵发〔2018〕3号)。
(二)服务对象
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患艾滋病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
(三)补助标准
福利机构收养孤儿为1610元/人/月;社会散居孤儿1150元/人/月。
(四)申请程序
1.孤儿(含受艾滋病病毒影响儿童)监护人或受监护人,委托的近亲属向儿童户籍所在的团场(管委会)民政部门提出申请,情况特殊的,可由儿童所在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①填写《孤儿基本生活补贴申请表》;②提供父母双方死亡或受艾滋病病毒影响的证明。
2.团场(管委会)民政部门通过查档案、入户调查进行查验。
3.团场(管委会)审核。
4.师民政局审批。
五、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救助
(一)政策依据
《关于进一步做好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兵民发〔2021〕25号)。
(二)服务对象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是指父母双方均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情形之一的儿童;或者父母一方死亡或者失踪,另一方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情形之一的儿童。
(三)补助标准
按照十二师散居孤儿保障标准执行,现行社会散居孤儿保障标准为1150元。对于已获得最低生活保障金、特困人员供养金或者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且未达到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的进行补差发放。
(四)申请程序
1.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监护人或受监护人,委托的近亲属向儿童户籍所在的团场(管委会)民政部门提出申请,情况特殊的,可由儿童所在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①填写《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申请表》;②提供父母双方或一方属于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或失联情形之一的证明。
2.团场(管委会)民政部门通过查档案、入户调查进行查验。
3.团场(管委会)审核。
4.师民政局审批。
六、80周岁以上老年人基本生活津贴
(一)政策依据
《兵团80周岁以上老年人基本生活津贴制度实施细则》(兵民发〔2011〕159号)。
(二)服务对象
具有十二师户籍的8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十二师社保关系疆内户籍的8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三)补助标准
80周岁(含80岁)至89周岁老年人每人每月补助75元,90周岁(含90岁)至99周岁老年人每人每月补助145元,100周岁(含100岁)以上老年人每人每月补助225元。
(四)申请程序
1.本人向户籍所在地或社保所在地的社区、连队提出申请,居住在外地的申请人,可委托近亲属向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①填写《80周岁以上老年人基本生活津贴申请审批表》;②提供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③居住在外地的申请人,申请时需提供申请人现居住地社区、居(村)委会出具的居住证,并附申请人当月生活照一张(要求正面拍摄,设置拍摄日期);④户籍不在十二师的申请人,申请时需提供户籍地社区、居(村)委会出具的未在当地享受高龄津贴待遇的证明。
2.社区(连队)受理、审核、抽查、公示。
3.团场(管委会)审核。
4.师民政局审批。
七、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补贴
(一)政策依据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补贴实施办法》(兵民发〔2019〕7号)。
(二)服务对象
具有十二师户籍的符合下列条件的老年人。
1.经济困难的高龄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对象为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中年满80周岁的老年人。
2.经济困难的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对象为年满60周的低保对象中没有享受残疾人护理补贴的失能老年人和特困人员中的失能和部分失能老年人。
(三)补助标准
经济困难的高龄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80元。
低保对象中没有享受残疾人护理补贴的失能老年人、特困人员中失能和部分失能老年人的护理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80元。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可同时申领上述两项补贴。
(四)申请程序
1.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社区、连队提出申请,居住在外地的申请人,可委托近亲属向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①填写《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济困难老年人补贴申请审批表》;②提供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和失能情况鉴定证明等材料;③居住在外地的申请人,申请时需提供申请人现居住地社区、居(村)委会出具的居住证,并附申请人当月生活照一张(要求正面拍摄,设置拍摄日期)。
2.社区(连队)受理、审核、抽查、公示。
3.团场(管委会)审核。
4.师民政局审批。
八、残疾人“两项补贴”
(一)政策依据
《关于加强残疾人两项补贴精准管理的通知》(师民发〔2023〕2号)。
(二)服务对象
1.持有十二师第二代或第三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
2.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对象为低保家庭、低边家庭中的残疾人,及家庭收入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一户多残家庭中的残疾人。
3.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为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的所有残疾人及三级、四级智力和精神残疾人。
(三)补助标准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按照110/人/月标准发放;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按照110/人/月标准发放。
(四)申请程序
1.残疾人可自行或由社区工作人员协助通过登录国家政务服务平台(http://gjzwfw.www.gov.cn/)及其移动端、民政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https://zwfw.mca.gov.cn/)及其移动端“民政通”(通过手机微信、支付宝、百度 APP 搜索“民政通”访问)等终端全程在线办理申请事宜。申请残疾人两项补贴应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承诺书、银行卡或家庭收入证明等材料。
2.各团场(管委会)应自申请材料齐备后,按照残疾人两项补贴“跨省通办”有关要求为“全程网办”申请人办理业务。
3.各团场(管委会)完成审核后需及时将系统中申请审批表打印报师民政局、残联审批。
九、殡葬惠民政策
(一)政策依据
关于进一步完善殡葬惠民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二)服务对象
1.具有十二师户籍且由师殡仪馆火化的居民;在十二师辖区居住且由师殡仪馆火化,并由师民政局出具困难证明的居民。
2.十二师公安局出具证明且由师殡仪馆火化的无名尸体。
(三)殡仪馆收费标准
1.遗体接运:起步价300元(10公里内),超出10公里5元/公里
2.遗体存放:60元/天
3.遗体火化:
①纸棺:298元
②带棺火化:96元
③遗体火化:480元
4.骨灰盒:200元
5.骨灰存放:40元/年
(四)惠民政策减免标准
1.具有十二师户籍且由师殡仪馆火化的居民;在十二师辖区居住且由师殡仪馆火化,并由师民政局出具困难证明的居民
①遗体接运:乌鲁木齐市辖区全免,超出部分按照收费标准收取相关费用
②遗体存放:自接运至十二师殡仪馆之日起3日内免费,超过3天后按照存放费用标准收取
③遗体火化(纸棺、带棺火化、遗体火化):全免
④骨灰盒:免费提供骨灰盒一个,若选择其他骨灰盒,超出200元部分按照收费标准收取相关费用
⑤骨灰存放:全免
2.十二师公安局出具证明且由师殡仪馆火化的无名尸体
①遗体接运:乌鲁木齐市辖区全免,超出部分按照收费标准收取相关费用
②遗体存放:自接运至十二师殡仪馆之日起2年内免费,超过2年后按照存放费用标准收取
③遗体火化(纸棺、带棺火化、遗体火化):全免
④骨灰盒:免费提供骨灰盒一个,若选择其他骨灰盒,超出200元部分按照收费标准收取相关费用
⑤骨灰存放:全免
(五)减免地点
十二师殡仪馆(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苜蓿沟北路3880号)
(六)申请减免材料
1.具有十二师户籍且由师殡仪馆火化的居民
①申请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②逝者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③逝者《死亡证明书》(《居民死亡推断书》)原件及复印件
④十二师减免基本殡葬服务费用申请表
2.在十二师辖区居住且由师殡仪馆火化,并由师民政局出具困难证明的居民
①申请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②逝者身份证、户口薄原件及复印件
③逝者《死亡证明书》(《居民死亡推断书》)原件及复印件
④师民政局出具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⑤十二师减免基本殡葬服务费用申请表
3.十二师公安局出具证明且由师殡仪馆火化的无名尸体
①申请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②逝者身份证、户口薄原件及复印件
③逝者《死亡证明书》(《居民死亡推断书》)原件及复印件
④师公安局出具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⑤十二师减免基本殡葬服务费用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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