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阳大南海石化工业区
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局
根据《市政府常务会议纪要》(七届83次〔2024〕16号)和《惠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呈批笺》文件精神,惠来县应急管理局与揭阳大南海石化工业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局于2024年10月31日签订了行政职权授权委托书,现公告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文件。
揭阳大南海石化工业区规划管理范围。
三、委托的县级行政职权事项
职能类型 | 序号 | 事项名称 |
行政许可 | 1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核发(新领、延期、变更) |
2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注销) | |
行政处罚 | 3 | 对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或者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疏散通道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4 | 生产经营单位存在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未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告知应急措施的;进行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以及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或者未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管控措施的;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或者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未按照规定报告的行为的处罚 | |
5 | 对管道单位未按照《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对管道进行检测、维护的;进行可能危及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书面通知管道单位,或者未与管道单位共同制定应急预案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或者管道单位未指派专人到现场进行管道安全保护指导的处罚 | |
6 | 对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六条、《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的下列行为之一的处罚: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在事故发生后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迟报事故的;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 | |
7 | 对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时间少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或者有关标准规定的、矿山新招的井下作业人员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新招的危险工艺操作岗位人员,未经实习期满独立上岗作业的、相关人员未按照《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十二条规定重新参加安全培训的行为的处罚 | |
8 |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包括实际控制人)未依法保证下列的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之一的:提取或者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的经费;用于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经费;国家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所必须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行为的处罚 | |
9 | 对以下行为的处罚: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 |
10 | 对生产经营单位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行为的处罚 | |
11 | 对事故发生单位有关人员负有事故责任的行为的处罚 | |
12 | 对生产经营单位接受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行为的处罚 | |
13 | 对生产经营单位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行为的处罚 | |
14 |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档案的行为的处罚 | |
15 | 对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使用许可证的处罚 | |
16 | 对管道单位未对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处罚 | |
17 | 对有关人员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安全工程师名义执业的行为的处罚 | |
18 | 对单位或个人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处罚 | |
19 | 对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管道建设项目未经安全条件审查的处罚 | |
20 | 对生产经营单位对较大涉险事故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的行为的处罚 | |
21 |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编制应急预案或未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的处罚 | |
22 | 对登记企业有《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
23 |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依法对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或者进行实时监控的行为的处罚 | |
24 | 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 |
25 | 对单位或个人未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的处罚 | |
26 | 对化工企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处罚 | |
27 | 对生产经营单位使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的行为的处罚 | |
28 | 对危险化学品单位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
29 | 对单位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的处罚 | |
30 | 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对生产安全事故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的行为的处罚 | |
31 |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行为的处罚 | |
32 |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行为的处罚 | |
33 | 对化学品单位有《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
34 | 对化学品单位有《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
35 | 对建设项目有《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
36 | 对建设项目有《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
37 | 对企业违反《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规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行为的处罚 | |
38 | 对企业违反《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规定, 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经责令限期补办延期手续,逾期仍不办理继续进行生产的行为的处罚 | |
39 | 对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安全监管部门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事故隐患指令的行为的处罚 | |
40 | 对生产、经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或者个人拒不接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处罚 | |
41 | 对危险化学品单位有《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
42 | 对危险化学品单位有《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
43 | 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四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
44 | 对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
45 | 对危险化学品单位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其主要负责人不立即组织救援或者不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的处罚 | |
46 | 对危险化学品单位未按照本规定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定期检查,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处罚 | |
47 | 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有《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
48 |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行为的处罚 | |
49 | 对企业违反《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规定, 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行为的处罚 | |
50 | 对企业未取得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在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仍然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处罚 | |
51 | 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宿舍不符合相关要求的行为的处罚 | |
52 | 对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行为的处罚 | |
53 | 对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不再具备法律、法规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处罚 | |
54 | 对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经责令限期补办延期手续,逾期仍不办理的处罚 | |
55 | 对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行为的处罚 | |
56 | 对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发现其不具备《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处罚 | |
57 | 对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发现其不具备《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经暂扣期满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处罚 | |
58 | 对生产经营单位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行为的处罚 | |
59 | 对生产经营单位存在: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如实告知其有关安全生产事项的;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行为的处罚。 | |
60 | 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罚:(一)未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各项制度的;(二)未按规定上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表的;(三)未制定事故隐患治理方案的;(四)重大事故隐患不报或者未及时报告的;(五)未对事故隐患进行排查治理擅自生产经营的;(六)整改不合格或者未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恢复生产经营的。 | |
61 | 对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有《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
62 | 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的处罚 | |
63 | 对危险化学品单位未在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未对重大危险源中的设备、设施等进行定期检测、检验的处罚 | |
64 | 对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有《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第(一)、(二)、(三)、(七)项违法行为的处罚 | |
65 | 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合格证或者特种作业操作证的行为的处罚 | |
66 | 对特种作业人员伪造、涂改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的行为的处罚 | |
67 |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生产考核和培训、为从业人员提供劳动防护用品的行为的处罚 | |
68 | 对违反《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经责令改正仍拒不改正的行为的处罚 | |
69 | 对登记企业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登记品种发生变化或者发现其生产、进口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内容变更手续的处罚 | |
70 | 对单位或个人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或个人违反国家关于危险化学品使用的限制性规定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处罚 | |
71 |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计划并保证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的;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期间未支付工资并承担安全培训费用的行为的处罚 | |
72 | 事故发生单位对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3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3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一般事故负有责任的行为的处罚 | |
73 | 对有关单位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生产经营单位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行为的处罚 | |
74 | 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罚: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违章指挥从业人员或者强令从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的;发现从业人员违章作业不加制止的;超过核定的生产能力、强度或者定员进行生产的;对被查封或者扣押的设施、设备、器材、危险物品和作业场所,擅自启封或者使用的;故意提供虚假情况或者隐瞒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其他安全问题的;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依法下达的安全监管监察指令的。 | |
75 |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安全生产法》的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行为的处罚 | |
76 | 生产经营单位对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生产、储存烟花爆竹的建设项目、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有以下违法行为的处罚:(一)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的;(二)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擅自开工的;(三)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四)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 | |
77 | 事故发生单位对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3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3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一般事故负有责任且有谎报或者瞒报事故情节的 | |
78 | 对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行为的处罚 | |
79 | 对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置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的危险化学品,或者丢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罚 | |
80 |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行为的处罚 | |
81 | 对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未依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将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危险化学品的处置方案报有关部门备案的处罚 | |
82 |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行为的处罚 | |
83 | 生产经营单位或者尾矿库管理单位未建立尾矿库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未如实记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并向从业人员通报的,对其实施行政处罚。 | |
84 | 对转产、停产、停止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管道,管道单位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置的;对转产、停产、停止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管道,管道单位未按照本规定将处置方案报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处罚 | |
85 | 对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其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未按照《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时限提出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并且擅自投入运行的处罚 | |
86 | 对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生产经营规模较小、未指定兼职应急救援人员的;未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的行为的处罚 | |
87 | 对企业在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内主要负责人、企业名称、注册地址、隶属关系发生变更,未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时限提出安全使用许可证变更申请或者将隶属关系变更证明材料报发证机关的处罚 | |
88 | 对企业未取得安全使用许可证,擅自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且达到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规定的;企业在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办理延期手续,仍然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且达到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规定的处罚 | |
89 | 对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或者安全条件审查未通过,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的;建设项目发生《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变化后,未重新申请安全条件审查,以及审查未通过擅自建设的处罚 | |
90 |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开展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应急预案评审或论证、应急预案备案、应急预案评估、应急预案修订并重新备案的,未将事故风险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应急预防措施告知周边单位和人员的,未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应急物资及装备的处罚 | |
91 |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行为的处罚 | |
92 | 对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主要负责人、企业名称、注册地址、隶属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新增产品、改变工艺技术对企业安全生产产生重大影响,未按照《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的时限提出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的处罚 | |
93 | 对《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施行前已经进行生产的企业,在条例施行之日起1年内,依法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逾期不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经审查不符合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继续进行生产的行为的处罚 | |
94 | 生产经营单位对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化工建设项目(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的除外)、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有以下违法行为的处罚:(一)没有安全设施设计的;(二)安全设施设计未组织审查,并形成书面审查报告的;(三)施工单位未按照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四)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竣工验收合格,并形成书面报告的。 | |
95 | 对已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发生重大变更,生产经营单位未报原批准部门审查同意擅自开工建设的行为的处罚 | |
96 | 对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 |
97 | 对企业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行为的处罚 | |
98 | 对建设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处罚 | |
99 | 对承担安全评价、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出具失实报告、租借资质、挂靠、出具虚假报告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
100 | 对承担检测、检验、安全评价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处罚 | |
101 | 对注册安全工程师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执业证的行为的处罚 | |
102 | 对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文件、资料申请安全使用许可证的处罚 | |
103 | 对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处罚 | |
104 | 对企业违反《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规定,接受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行为的处罚 | |
105 | 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未依法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变更手续的行为的处罚 | |
106 | 对注册安全工程师存在:准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的;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收取费用的;出租、出借、涂改、变造执业证和执业印章的;泄漏执业过程中应当保守的秘密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利用执业之便,贪污、索贿、受贿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提供虚假执业活动成果的;超出执业范围或者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执业活动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的处罚 | |
107 | 对安全评价机构有《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五十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
108 | 对安全评价机构有《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
109 | 对未取得相应资格、资质证书的机构及其有关人员从事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行为的处罚 | |
110 | 对企业伪造、变造或者出租、出借、转让安全使用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安全使用许可证的处罚 | |
111 | 对生产经营单位伪造、变造或者出租、出借、转让经营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 |
112 | 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弄虚作假,骗取或者勾结、串通行政审批工作人员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及其他批准文件的行为的处罚 | |
113 | 对单位或个人伪造、变造或者出租、出借、转让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 |
114 | 对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出现《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未按规定申请变更的处罚 | |
115 | 对安全培训机构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未按照统一的培训大纲组织教学培训的、未建立培训档案或者培训档案管理不规范的、或者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故意贬低、诋毁其他安全培训机构的行为的处罚 | |
116 |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的;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行为的处罚 | |
公共服务 | 117 |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 |
118 | 重大危险源备案 | |
119 | 重大危险源核销 | |
120 |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备案 | |
121 |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后的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的危险化学品处置方案备案 | |
122 | 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备案(新申请) | |
123 | 注销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备案 |
2024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