盒马超市,突发!
文摘
2024-11-11 16:38
山东
据网友爆料,近日,湖南长沙,一家长带孩子逛盒马时,孩子在奔跑期间摔倒且出现短暂晕厥,去医院检查诊断“多处损伤、脑震荡、右侧顶部头皮血肿”。其家长认为,孩子摔倒时没有工作人员上前扶起,且表示孩子目前还在昏迷,就此事去盒马打砸店内商品,想要讨说法。在网传“砸店”视频中,可以看到一位女士在盒马门店内将商品扔在地上,地上散落着一些水果。男孩母亲发视频称:“盒马鲜生店大欺客,孩子摔了没人来帮一下,良心何在?没有一个工作人员来帮一下,至今还在昏迷。”其又称:“哪怕员工联系一下负责人,叫一下120都可以,各个冷眼旁观,现在也没有盒马的负责人来跟我联系一下,哪怕关心一下孩子情况,盒马就是这个服务态度吗?”而涉事门店工作人员称,“当时有工作人员过去问他了,需不需要打电话给家长,或者是打120给他先送到医院去看一下。小朋友当时自己站起来就说没什么事情,然后就走掉了。”该工作人员还称,目前门店申请部分赔偿,但家长不同意,所以还在协商中。随后,记者再次拨打了事发盒马鲜生门店电话,但无法接通。对此,有网友表示:“监护人就在附近,作为一个家长,放任自己小孩在超市内奔跑才是受伤的主因。老想把责任全推到别人扶不扶上。”小孩在超市摔伤的责任承担者主要包括超市经营者、小孩的监护人以及可能的第三人。超市经营者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的规定,宾馆、商场、超市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或管理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例如,如果超市地面湿滑未设置警示标志,或者存在其他安全隐患未及时消除,超市经营者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小孩监护人的责任: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职责,导致小孩受伤的,监护人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例如,如果小孩在超市独自行动,监护人未跟随或未进行有效监护,小孩因自己的行为导致摔伤,监护人也有一定的责任。第三人的责任:如果小孩的摔伤是由第三人的行为引起的,例如其他顾客的推搡或故意行为,第三人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如果超市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导致第三人的行为对小孩造成伤害,超市也应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补充责任包括顺序补充和实体补充,经营者或管理者在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补充责任。家长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要承担起对孩子安全教育的责任。可以通过日常生活中的事例,向孩子讲解在公共场合的行为规范和安全注意事项,让孩子从小养成良好的安全意识。例如,在过马路时要遵守交通规则,在商场里要跟紧家长,不要随意奔跑等。盒马门店应该加强对店内的安全管理,完善各项安全措施。首先,要在店内显眼的位置设置警示标识,提醒顾客注意小孩的安全。其次,要加强对店员的培训,提高他们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以便在遇到类似的情况时能够及时采取措施。此外,门店还可以考虑设置专门的儿童活动区域,让小孩在安全的环境下玩耍。然而,摔倒事件的发生往往伴随着多种因素,为了确保孩子的安全,家长应时刻关注孩子的情况,商场或超市的地板多是大理石或瓷砖,防滑度有限。遇到刚清洁过或雨雪天气,地面有水,更易滑倒。行走时也要牵着孩子的手,叮嘱不要乱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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