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严厉打击非法抢栽抢种抢建等行为的通告

政务   2024-10-08 21:16   内蒙古  


关于严厉打击非法

抢栽抢种抢建等行为的通告

为有效遏制项目建设征地及移民搬迁安置过程中抢栽、抢种、抢建等恶意套取补偿费的行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推动伊金霍洛旗各类建设项目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现就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指的“抢栽、抢种、抢建”行为,是指在依法规划为城镇规划区、园区规划区、水库建设规划区、景区景点规划区、公路铁路沿线、电力设施通道以及拟征地、搬迁范围内抢栽、抢种各类农作物和林果苗木及新增建(构)筑物的违法行为。

二、凡经调查认定为抢栽、抢种、抢建的各类附着物,包括反季节、超密度、违反生长规律移栽、多次多地突击移栽的林果苗木,未取得合法手续的房屋、棚圈、厂房,临时搭建的简易建(构)筑物,建设数量明显不符合实际生产生活需求的土窑、水井、水窖、路灯等,添附明显不符合农牧民日常生产生活需求的建(构)筑物或其他设施的等一律不列入补偿范围,并限期清理。

三、严厉打击抢栽、抢种、抢建等违法行为。被征地的村(社)集体和农牧民存在上述行为的,相关部门依法查处。党员、公职人员、村支两委干部支持或参与抢栽、抢种、抢建等行为的,由旗纪委监委严肃追责问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与征收土地无关的人员,通过为被征收人提供信息、财物或合股等方式参与抢栽抢种抢建,骗取报酬或参与征地补偿安置费分配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予以严厉打击。

四、依法严格加强土地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审批,不得擅自占用或改变耕地、林地、草原、湿地、自然保护地用途,不得在耕地、林地、草原、湿地、自然保护地上实施工程建设,采矿采砂、开垦种植、取土弃土等违法行为。

五、落实动态巡查和监管责任。各镇要履行属地管理责任,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通告精神,加强源头管控和日常监督;旗自然资源、住建、农牧、水利、林草以及综合执法等部门要认真履行监管责任,实行动态巡查,定期督查,发现苗头及时制止,坚决防范违法抢栽、抢种、抢建等行为,发现违法犯罪线索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查处。

举报电话

伊金霍洛旗公安局:

0477—8969055


伊金霍洛旗人民检察院:

0477—8682000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0477—2296026

中共伊金霍洛旗委政法委员会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伊金霍洛旗人民检察院

伊金霍洛旗公安局

2024年9月29日

来源:中共伊金霍洛旗委政法委员会、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伊金霍洛旗人民检察院、伊金霍洛旗公安局
丨责编:苏娜丨校对:刘博
丨审核:朱肸 张金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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