曝光!10起典型案例!

政务   2024-11-03 14:00   内蒙古  


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自治区市场监管部门以保障民生为导向
聚焦群众反映强烈
社会关注度高的突出问题
开展“铁拳”行动
查办了一批与群众利益息息相关的违法案件
涉及餐饮、建材、农业等多个领域


自治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内蒙古联顺工程检验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认定案
  2024年7月15日,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对内蒙古联顺工程检验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认定并在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不能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下,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撤销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并处罚款人民币3万元整的行政处罚决定。
  2024年4月22日,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对内蒙古联顺工程检验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现场执法检查时,发现该机构有6名检验检测人员存在同时在两个机构从业的问题。经查,上述6名检验检测人员并未在该机构开展检验检测业务,当事人只是使用上述人员的检验资格证书并通过签订虚假劳动合同的方式,参加资质认定评审,以欺骗手段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当事人在资质认定评审中提供虚假评审材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当事人在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后,实际开展检验检测的人员只有4人,不能持续符合资质认定评审确认的12名检验检测人员,仍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行为违反了《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十八条之规定。针对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和《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为严厉打击检验检测机构违法违规行为,市场监管部门聚焦食品、特种设备、交通、建筑、环境等“舌尖上”“车轮上”“屋檐下”的检验检测弄虚作假、违规经营、吃拿卡要等突出问题,结合“铁拳”行动开展了检验检测领域综合治理行动。对故意出具虚假、不实报告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一经查实,一律从严从重惩处;该撤销、吊销相关资质的,坚决依法依规撤销、吊销;涉嫌构成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出具证明重大失实等犯罪的,坚决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维护检验检测工作的公信力和有效性,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赤峰市克什克腾旗市场监管局查处克什克腾旗某煤制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案
  2024年3月20日,克什克腾旗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使用未经检验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作出责令停止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并处罚款人民币21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2023年12月15日,克什克腾旗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克什克腾旗某煤制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正在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压力管道)。当事人所用设备自2023年11月21日开始运营至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投入使用的压力管道均未办理检验。当事人使用未经检验特种设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使用未经检验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克什克腾旗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市场监管部门对天然气公司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案的查处,有力地消除了潜在的安全隐患,保障了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为社会安全、企业规范和市场秩序都带来了积极而重要的意义。 

通辽市市场监管局开发区分局查处通辽市广发草原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奶茶案
  2024年6月17日,通辽市市场监管局开发区分局对通辽市广发草原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奶茶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罚没款5.19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2024年4月15日,通辽市市场监管局开发区分局依据国家监督抽检检验结果,对当事人涉嫌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奶茶问题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生产的奶茶经检验霉菌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构成了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奶茶的违法行为。通辽市市场监管局开发区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霉菌属于真菌,在自然界中广泛存在,霉菌污染可使食品腐败变质,破坏食品的色、香、味,失去食品的食用价值,并产生真菌毒素危害人类健康。霉菌超标的原因,可能是原料或包装材料受到霉菌污染;或者产品在生产加工过程中卫生条件控制不到位,生产工器具等设备设施清洗消毒不到位;或者产品储运条件不当而导致。 

阿拉善左旗市场监管局查处阿拉善左旗巴彦浩特镇原盛氧气厂擅自从事气瓶充装活动和充装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案
  2024年9月10日,阿拉善左旗市场监管局对阿拉善左旗巴彦浩特镇原盛氧气厂擅自从事气瓶充装活动和充装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人民币5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2024年7月31日,阿拉善左旗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通过倒查溯源的形式开展排查时,发现阿拉善左旗巴彦浩特镇聚宝回收站正在使用的一只液氧气瓶,充装单位为阿拉善左旗巴彦浩特镇原盛氧气厂,充装介质为液态氧气,经查,原盛氧气厂未获准从事液态氧气的充装许可,充装非本单位办理使用登记的气瓶。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和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擅自从事气瓶充装活动和充装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的违法行为。阿拉善左旗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八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乌海市乌达区市场监管局查处乌达区亚峰五金门市部经营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电池案
  2024年9月23日,乌达区市场监管局对乌达区亚峰五金门市部经营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电池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涉案电池并处罚款人民币4万元整的行政处罚决定。 
  2024年7月31日,乌达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工作人员的配合下,对乌达区某五金门市部进行执法检查,在该店经营场所发现南孚电池4整箱(480粒/箱,未开封)及5盒(已开封),经清点共计南孚5号碱性电池1174粒,南孚7号碱性电池974粒,当事人现场未能提供上述南孚电池的进货票据及供货商资质。经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工作人员现场鉴定,确认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电池。经查,当事人销售的涉案南孚电池供货方为个人,且当事人无法提供供货人的有效从业资质及身份证件信息,无法核实其身份。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构成了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乌达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之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南孚电池在群众中有很高的知名度,在日常生活中群众很认可且倾向性选购该品牌电池,本案中涉案“南孚”电池货值金额和数量都较大,经营者在购进商品时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且无法说明购进渠道及供货方资质,采购的电池的性能、质量都无法得到保证,该行为既侵犯了消费者的权益,同时也侵犯了生产企业专用权。该案的查办既保护了知名企业的合法权益和品牌价值,也保护了消费者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了市场公平竞争秩序。 

呼伦贝尔市额尔古纳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拉布大林百味鲜火锅城使用格式条款限制消费者权利案
  2024年8月14日,额尔古纳市市场监管局对额尔古纳市拉布大林百味鲜火锅城使用格式条款限制消费者权利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罚款1.2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2024年7月25日,额尔古纳市市场监管局根据“小红书”用户发布的“在额尔古纳吃饭被宰了不给开发票还少给上个菜”的情况,对额尔古纳市拉布大林百味鲜火锅城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在店内张贴内容为“开具发票均不享受美团套餐、代金券等优惠待遇给您带来不便,敬请谅解”的告知说明的行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之规定,构成了利用不公平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额尔古纳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之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包头市市场监管局查处苏武军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案
  2024年3月20日,包头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苏武军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罚款人民币92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2023年12月11日,包头市市场监管局根据包头市公安局移交的行政违法线索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构成了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的违法行为。包头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本案的当事人销售假冒白酒,严重危害了消费者权益,侵犯了原酒注册商标权利人的商标权,破坏了酒业营商环境。本案通过严厉打击销售假冒白酒的行为,既打击了商标侵权行为,又保障了消费者合法权益,也对其他酒类经营者起到了警示作用,有效净化了市场环境。 

包头市土右旗市场监管局查处土右旗明沙淖乡葫芦头民民农资门市部销售不合格农用地膜案
  2024年7月16日,土右旗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明沙淖乡葫芦头民民农资门市部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罚没款6100的行政处罚决定。
  2024年6月5日,土右旗市场监管局根据包头市检验检测中心农用地膜抽检结果,对明沙淖乡葫芦头民民农资门市部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涉嫌存在销售不合格地膜问题。经查,当事人销售不合格地膜的行为情况属实。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了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的违法行为。土右旗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赤峰市巴林左旗市场监管局查处巴林左旗林东西城区某羊肉店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羊肉案
  2024年8月8日,巴林左旗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巴林左旗林东西城区某羊肉店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羊肉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未经检疫的羊肉135公斤并处罚款人民币5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2024年6月18日,巴林左旗市场监管局对巴林左旗林东西城区某羊肉店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涉嫌存在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羊肉问题。经查,当事人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羊肉的行为情况属实,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构成了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羊肉的违法行为。巴林左旗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未经检疫的羊肉可能携带病菌、寄生虫等有害物质,严重威胁消费者的身体健康。通过查处此类案件,可以有效预防和控制因食用未经检疫羊肉而引发的食品安全问题,保护消费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内蒙古雨神灌溉工程设备有限公司销售不合格滴灌带案
  2024年1月30日,赛罕区市场监管局对内蒙古雨神灌溉工程设备有限公司销售不合格滴灌带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罚没款合计1975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2023 年10 月19日,赛罕区市场监管局接到呼和浩特市市场监管局移交的案件线索,显示当事人销售的“内镶式滴灌带(贴片)”不合格。经查,当事人销售不合格的“内镶式滴灌带(贴片)”情况事实。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构成了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赛罕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滴灌带是农资产品中的塑料节水灌溉器材,其质量直接关系到农民的切身利益,关系到农业增收问题,整顿和规范农资市场,查处经营不合格农资产品的行为,可有效规范农资市场经营秩序,保护农户合法权益。 


来源:内蒙古市场监管


编辑:白洁 制作:包婷婷
一审:王敏 二审:陆明 三审:朱浩宇
校对:王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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