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一网红被同学造谣抹黑,法院审理……

时事   2024-10-11 13:32   贵州  


在网上造谣、抹黑他人、发布黑料

隔着屏幕可以为所欲为吗?

……

实际上这样的行为

可能给自己惹来大麻烦


小丽是一名网红

某天突然收到许多谩骂的私信

称她是校园霸凌者


经过一番调查

小丽发现

是曾经的同学在网上发表言论称

“小丽曾是校园霸凌施暴者”

“……她曾诬陷栽赃他人”

这引发了网友关注和评论



协商无果后

小丽遂诉至汇川区人民法院


小丽诉称

文章发表后

被误导的网友对其侮辱、谩骂

给她造成了深重的精神痛苦

遂向法院诉请

被告删除微博上的侵权文字

并在案涉账号中澄清致歉以消除影响

同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


法院组织双方协商

被告未能就文章所载事实的真实性

提供证据予以佐证

且案涉文章所发布的平台系知名平台

相关账户粉丝众多

原告已就其社会评价降低

提供了相应证据予以证明


经法官释法说理

被告逐渐认识到自己行为的问题

删除了相关内容


最终

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一致协议

被告发布《道歉声明》

并至少保留三个月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被告承担



小编提醒大家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

冲浪虽自由 原则记心间

在网络空间

应遵守法律、尊重他人

不能随意抹黑、诽谤他人

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文中姓名已作化名处理)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九十八条  认定行为人承担侵害除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外的人格权的民事责任,应当考虑行为人和受害人的职业、影响范围、过错程度,以及行为的目的、方式、后果等因素。
第九百九十九条  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的,可以合理使用民事主体的姓名、名称、肖像、个人信息等;使用不合理侵害民事主体人格权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千条  行为人因侵害人格权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的,应当与行为的具体方式和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
第一千零一十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第一千零二十五条 行为人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影响他人名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捏造、歪曲事实;
(二)对他人提供的严重失实内容未尽到合理核实义务;
(三)使用侮辱性言辞等贬损他人名誉。


来源: 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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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赵箐芸  | 责编:孔薇   | 编审:李铁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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