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日起,清理整治!

政务   2025-01-14 17:23   辽宁  

关于清理整治金普新区

黄海海域非法养殖的通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法律法规,按照新区党工委、管委会关于违法违规占用海域、滩涂、岸线清理整顿工作统一部署,结合我区黄海养殖实际,在多次提醒、劝诫仍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下,决定全力开展我区黄海已动迁海域非法养殖清理整治工作,现将有关整治事项通告如下:


一、整治范围:振连路大桥至金石滩街道已动迁范围内非法占海养殖的海域。


二、清理对象:整治海域范围内所有从事非法养殖生产的单位或个人,对非法养殖设施及养殖物进行清理。


三、动迁范围内的非法养殖,务必于2025年1月20日前自行清理完毕逾期未完成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并强制清理,由此造成的损失自行承担。


四、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严禁任何组织、个人在整治海域范围内进行新的违法养殖,一经发现当场清理。


五、整治清理期间,相关单位或个人阻拦、干扰清理整治工作,妨碍或暴力对抗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将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追究刑事责任。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大连金普新区海洋发展局

2025年1月14日

关于清理整治金普新区

黄海海域非法网箱养殖的通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法律法规,按照新区党工委、管委会关于违法违规占用海域、滩涂、岸线清理整顿工作统一部署,结合我区黄海网箱养殖实际,在多次提醒、劝诫仍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下,决定全力开展我区黄海海域非法网箱养殖清理整治工作,现将有关整治事项通告如下:


一、整治范围:振连路大桥至杏树街道东亮村海域。重点整治无证养殖、证件过期养殖、超范围养殖、改变审批海域用途养殖、欠缴海域使用金以及在原南部海域动迁范围内非法占海网箱养殖问题。


二、清理对象:整治海域范围内所有从事非法网箱养殖生产的单位或个人,对非法养殖设施及养殖物进行清理。


三、清理要求及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未经批准或者骗取批准,非法占用海域的,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海域,恢复海域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非法占用海域期间内该海域面积应缴纳的海域使用金的五倍以上十五倍以下罚款。”第四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海域使用权终止,原海域使用权人不按规定拆除用海设施和构筑物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拒不拆除的,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有关单位代为拆除,所需费用由原海域使用权人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未依法取得养殖证擅自在全民所有的水域从事养殖生产的,责令改正,补办养殖证或者限期拆除养殖设施。”

整治海域范围内从事非法网箱养殖的单位和个人务必按照以下时限和要求完成整改工作:

(一)请各养殖户于本通告发布之日后停止非法网箱养殖的投苗行为,并于2025年3月30日前自行完成非法网箱养殖物的捕捞,逾期未清理的,视为放弃所有养殖物财产权益。

(二)请各养殖户于2025年4月30日前自行完成非法网箱养殖设施的拆除及清理,逾期未清理的,视为放弃相关违法养殖设施的处置权。

(三)对于2025年4月30日前自行完成非法养殖设施拆除及养殖物捕捞的当事人,可依法不予处罚或从轻、减轻处罚;对逾期拒绝整改的当事人,将由执法部门强制清理,并将自行承担全部损失及法律后果。


四、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严禁任何组织、个人在整治海域范围内进行新的违法网箱养殖,一经发现当场清理。


五、整治清理期间,相关单位或个人阻拦、干扰清理整治工作,妨碍或暴力对抗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将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追究刑事责任。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大连金普新区海洋发展局

2025年1月14日

编辑:沙 州

美编:姜雅琼

责编:李晓月

信源:大连金普新区海洋发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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