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7月,浙江省卫健委发布《关于深化我省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自 2025 年 1 月 1 日起将实施新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各地各单位可结合实际设置不超过1年的过渡期。原有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浙江省卫生高级职称评审制度历经多年沿用2016年版官方文件后,今年终于迎来了重大更新。此次变动,其意义不仅在于评审标准的调整,更在于对卫生专业人才评价体系的全面优化与升级。
《通知》表示,此次职称评价制度着重突出卫生行业特点和临床实践能力导向,破除唯论文、唯学历、唯奖励、唯“帽子”倾向,全面实行成果代表作制度,鼓励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扎根防病治病一线。
在健全职称体系方面,为促进卫生职称制度与职业资格制度有效衔接。《通知》明确:参加医师、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可视同取得医士职称;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可视同取得医师职称;取得护士执业资格,可视同取得护士职称。按照《中医药法》规定参加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取得中医(专长)医师资格,可视同取得医师职称。
01
完善评价标准,明确评价导向
一、注重医德医风考核
坚持把政治品德和职业道德放在评价首位,加强对医德医风和从业行为的评价。《通知》要求,用人单位须建立健全医德医风考核制度,将是否利用职务之便索要、非法收受财物或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等行为纳入考核范围。要切实履行科研诚信建设主体责任,实行学术造假“一票否决制”。
二、分层分类制定体现职业特点的评价标准
卫生高级职称评价标准实行分层管理、分类评价,破除唯论文、唯学历、唯奖项、唯“帽子”等倾向。
在国家评价标准基础上,省里分类制定医疗、护理、药学、医学技术、中医、公共卫生、临床研究和基层卫生专业评价标准。
各地市和自主评聘单位可在不低于省里标准基础上,制定本地区和本单位的评价标准。
三、实行职称评审代表作制度
将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代表性成果作为职称评审的主要内容,探索建立全省卫生人员职称申报代表作案例库,实行职称申报代表作公开公示制。
代表作可包括:项目报告、研究报告、技术报告、病案分析资料、医疗卫生新技术推广使用报告、临床试验报告、成果转化案例、临床病案、特殊病案、手术视频、护理案例、流行病学调查报告、应急处置情况报告、卫生标准、技术规范、指南共识、科普作品、论文论著、专利、课题项目、成果奖励等。此外,《通知》明确评价导向。
02
创新评价机制
在评价机制方面,《通知》提出一系列创新性方式,包括以考代评、数据赋能、分类评价等,具体如下:
一、完善职称评价方式
医、药、护、技初中级职称列入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统一考试的专业,全部实行以考代评,考试实行全国统一考试,高级职称采取考试和评审相结合的方式评价。临床研究专业初中级职称实行以考代评,高级职称采取评审的方式评价,高级职称由省卫生健康委统一组织评审。
二、全面开展卫生人才临床能力评价
基于国家卫生人才评价数据标准,建立浙江省卫生人才评价数据平台,与“浙江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与评审管理服务平台”全面对接,并与各地区域卫生人力资源平台、医疗卫生机构信息系统等平台实现互联互通。
三、优化县域医共体职称评
聘根据县域医共体牵头医院和分院的不同功能定位和分级诊疗的要求,分类设置岗位,分类开展评价。
四、完善跨系列晋升机制
在医学高等院校中承担医学教学任务,且已具有教学系列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近3年来在本校直属附属医院(不含校医务室或门诊部)不间断从事临床工作,达到规定的学习进修、社会服务和工作量业绩等要求,可申报兼评卫生系列高级职称。
已取得且已聘任其他系列职称的人员,因工作岗位变动,从事卫生专业技术工作1年以上,达到规定的学习进修、社会服务和工作量业绩等要求,可转评同级别卫生专业职称。
03
深化自主评聘改革
《通知》还提出一系列深化自主评聘改革措施:
一、强化自主评聘导向
遵循卫生行业特点和卫生人才成长使用规律,以优化医疗卫生单位岗位设置、强化岗位管理和业绩考核为基础,以公立医院公益性为导向,推进医疗卫生单位自主评聘改革。
二、优化岗位管理
自主评聘单位要根据不同岗位的职责和目标任务,制定岗位说明书和评聘标准。细化岗位管理,明确学科和专业高级岗位比例和数量,向紧缺岗位和一线岗位倾斜。
三、建立自主评聘准入和退出机制
新增的牵头医院等级为二甲的县域医共体和三乙、三甲医院,在申请开展自主评聘时,要将评聘方案、评聘标准等经省卫生健康委同意后,报省人力社保厅核准。评审结果报省卫生健康委、省人力社保厅备案,并与医师执业注册有效衔接。
四、完善同行评价机制
建立省市级三甲医院职称申报同行评价机制,申报材料至少外送三名同行专家匿名评价。同行专家评议结果录入浙江省卫生人才评价数据平台,不同意推荐数较高的,不进入下一评审环节。
五、强化监督管理服务
各级卫生健康、人力社保部门加强自主评聘全过程监管,通过巡查复审组、质控专家组检查抽查以及质询、访谈、现场观摩、查阅资料等各种形式,对自主评聘开展情况及通过情况进行评价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