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擊非法賭博犯罪法》法案將會在今年內提交大會審議。
澳門立法會第二常設委員會繼續審議《打擊非法賭博犯罪法》法案,然而政府提交的新文本建議,將換錢黨在娛樂場範圍的貨幣兌換行為刑事化,最高5年徒刑。
二常會主席陳澤武解釋,倘賭場外不涉及供博彩的換錢業務行為,將以金融相關法律行政罰款;而在賭場範圍外的換錢行為,經舉證涉及博彩行為也屬刑事違法。
陳澤武表示,政府代表周五(9日)出席討論《打擊非法賭博犯罪法》,提及鑑於換錢黨亂象近期越來越猖獗,經多名議員提議,決定對《打擊非法賭博犯罪法》法案作出重大修改,新文本建議,未依法獲批准而經營貨幣匯兌業務以供博彩之用者,予最高5年徒刑。
法案亦建議,在娛樂場作出的貨幣兌換業務,推定是為賭博用途;為着有關效力,所有特別用於經營幸運博彩的附屬設施及其他從事藝術、文化、康樂、商業或酒店業相關的活動的鄰接設施,均視為娛樂場;因此在有關範圍內換錢,可判1個月至5年,陳澤武引述政府解釋,目前現行刑法可處最低1個月,故不需寫入法律。
此外,有關犯罪亦設有禁入賭場的附加刑,可處為期2年至10年。
然而,向換錢黨兌換行為並不受到處罰,主要是與法案內因博彩而借高利貸的行為不受罰的規定一致。
此外,新文本亦清晰不法經營線上幸運博彩或線上互相博彩的條文,將增設包底條款,廣泛涵蓋通過電子資訊遠距離傳訊或互動的載體,又或以其他方式以使用任何可產生儲存或傳送物件、數據或資訊的系統或裝置設備,遠距離進行的幸運博彩或互相博彩,且不論所涉及的系統裝置及設備是否設於澳門,可被處1年至8年徒刑。陳澤武指,新增條款是避免日後科技日新月異而出現漏洞。
陳澤武又指,法案將會在今年內提交立法會大會審議法案,建議公佈翌日起生效。而法案建議改名為《打擊不法賭博犯罪法》,以配合葡文翻譯。
來源:Allin及網絡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