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0月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水利部
发布《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
明确自本月起
全面实施水资源费改税试点
不少市民朋友关心
水资源费改税后,水价会上涨吗?
普通居民生活用水不受影响
节水型企业迎来政策利好
据了解,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直接取用地表水或者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为水资源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缴纳水资源税。
水资源税的征税对象为地表水和地下水,不包括再生水、集蓄雨水、海水及海水淡化水、微咸水等非常规水。地表水是陆地表面上动态水和静态水的总称,包括江、河、湖泊(含水库、引调水工程等水资源配置工程)等水资源。地下水是指赋存于地表以下的水。地热、矿泉水和天然卤水按照矿产品征收资源税。
根据相关规定,不同类型取用水,其“量”的确定依据不同。重庆市水力发电、火力发电直流式冷却取用水的计税依据为实际发电量(计量单位:千瓦时),其余类型取用水的计税依据为实际取用水量(计量单位:立方米)。
根据《办法》要求,重庆充分考虑本地水资源实际情况,对不同取用水类型分别明确了税额标准,南川区属于二类区域,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
其中地表水水源热泵(开式)税额标准为0.005元/立方米;水源热泵(闭式)税额标准为0.1元/立方米;水力发电、火力发电直流式冷却取用水税额标准为0.005元/千瓦时;特种取用水税额标准为0.5元/立方米;城镇公共供水、其他行业取用水税额标准为0.1元/立方米。
地下水地源热泵(完全回灌)税额标准为0.03元/立方米;地源热泵(其他)税额标准为 0.1元/立方米;疏干排水(直接外排)税额标准为0.2元/立方米;疏干排水(回收利用)税额标准为 0.1元/立方米;特种取用水税额标准为0.8元/立方米;城镇公共供水、其他行业取用水税额标准为0.2元/立方米。
来源:区税务局
同时,按照《办法》授权,明确对依法应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水资源税纳税人,除水力发电、火力发电直流式冷却取用水和城镇公共供水外,年实际取水量超过许可水量的,超过部分按适用税额的2倍征收水资源税。除《办法》第三条规定的不缴纳水资源税的情形外,未经批准擅自取用水的,按适用税额的3倍征收水资源税。根据《办法》规定,应纳税额的基本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实际取用水量/发电量×适用税额。
城镇公共供水企业缴纳的水资源税不计入自来水价格,在终端综合水价中单列,并可以在增值税计税依据中扣除。普通居民不是水资源税的纳税人,水资源费改税试点不会增加企业和老百姓的正常生产生活用水成本。
全面实施水资源费改税试点后,企业的水资源税负将与其用水量、用水效率直接挂钩。符合条件的水资源税纳税人免征或者减征水资源税。
规定限额内的农业生产取用水,免征水资源税;除接入城镇公共供水管网以外,军队、武警部队、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通过其他方式取用水的,免征水资源税;抽水蓄能发电取用水,免征水资源税;采油(气)排水经分离净化后在封闭管道回注的,免征水资源税;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委托进行国土绿化、地下水回灌、河湖生态补水等生态取用水,免征水资源税;工业用水前一年度用水效率达到国家用水定额先进值的纳税人,减征本年度百分之二十水资源税。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税务等部门及时公布享受减征政策的纳税人名单;财政部、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免征或者减征水资源税情形。
按照《办法》授权,重庆明确:对超过规定限额的农业生产取用水和主要供农村人口生活用水的集中式饮水工程取用水,免征水资源税。
一图看懂
《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
内容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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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源:国家税务总局
记者:刘晓娟
编辑:汪叙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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