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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硕士联考十年卷》电子版
【上期题目】
甲欲杀乙,却误认丙为乙而杀死了丙,甲( )
A.不构成犯罪
B.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
C.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
D.构成过失犯罪
【答案】C
【解析】本案属于对象错误。甲预想侵犯的对象是乙,实际侵犯的对象是丙。由于乙和丙都是人,同属于《刑法》第232条规定的故意杀人罪的对象,甲无论是杀了丙或杀了乙,都是剥夺他人的生命,都没有超出故意杀人罪犯罪构成之对象的范围,也没有使犯罪客体的性质发生变化。因此,甲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可见,根据法定符合说,对象错误对行为的性质没有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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