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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广西的一个小城里,一起看似普通的征地拆迁案件,将两个家庭的命运紧紧相连,也引发了社会对于征地拆迁、诚信和法律的关注。2023年4月19日,广西唐某将广西龙某告上法庭,诉称其不当得利,要求返还征地拆迁款2104305.5元及资金占用利息。唐某是八步区“四建一通”窄路面加宽项目的现场负责人,而龙 某的房屋、土地在施工红线范围内。因拆迁款未到位,龙某不允许施工。为保证项目进度,唐某在不知仁义镇Z府已将拆迁款发放的情况下,按公示的数额支付给龙某。后来得知龙某已收到Z府发放的拆迁款,但拒绝返还唐某支付的款项。唐某和龙某之间的纷争,在全州县和八步区之间引起了轩然大波。两个家庭的命运因此改变,他们的生活被卷入了这场突如其来的风波。唐某,一位负责任的项目现场负责人,为了确保工程顺利进行,不惜先行垫付拆迁款。龙某,一位普通的农民,面对突如其来的拆迁,他的生活被彻底打乱。然而,当唐某将拆迁款支付给他时,他并未告知已经收到Z府的拆迁款,这也为日后的纠纷埋下了伏笔。当唐某得知龙某已经收到Z府发放的拆迁款,他感到愤怒和失望。他多次与龙某协商,希望返还自己支付的款项,却遭到拒绝。无奈之下,唐某将龙某告上法庭,希望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法庭上,唐某坚决要求龙某返还款项,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第九百八十七条的规定,不当得利是指得利人没有法律依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本案中,唐某支付给龙某的2104305.5元是代为先行支付给龙某的征地拆迁补偿款,但该补偿款Z府在唐某代为支付前已经发放给龙某。龙某在已取得补偿款的情况下再次取得唐某代为支付的补偿款,缺乏法律依据,其行为构成不当得利。依据《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第九百八十七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六十五条之规定,第九百八十五条 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第九百八十七条 得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其取得的利益并依法赔偿损失。
被告龙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唐某2104305.5元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利息计算:以2104305.5元为基数,自2023年4月19日起按年利率3.6%计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这个案例提醒我们,在处理征地拆迁等事宜时,一定要核实清楚相关款项是否已经支付,避免出现重复支付的情况。同时,也提醒大家,在遇到类似问题时,要勇于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我会为大家提供专业的资讯和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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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责声明:本文由真实事件改编,人物皆为化名,旨在以案普法。图文素材来源于官方媒体,与真实案例无关,侵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