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安厅联合发布通告,自2025年1月起在全区范围内开展为期一年的集中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等犯罪行为专项行动,依法打击相关违法犯罪行为,尽快兑现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权威和司法公信力。
通告敦促自治区各级人民法院立案执行但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应当自觉到人民法院如实报告财产并履行义务,不得实施抗拒执行、逃避执行、规避执行、妨碍执行的行为;明确对具有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等18种拒不执行情形的被执行人,人民法院将依照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次专项行动是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检、法机关落实中央关于“切实解决执行难”重大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通过此次行动,将进一步巩固完善公、检、法机关常态化打击拒执犯罪工作机制,有效遏制抗拒、逃避、规避、妨碍执行的现象,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和诚实守信的社会风尚。
为依法严厉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等犯罪行为,依法保障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切实维护法律尊严和司法权威,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和诚实守信的社会风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4〕13号)之规定,发布本通告:
一、自2025年1月1日起,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人民检察院、自治区公安厅在全区联合开展为期一年的集中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等犯罪行为专项行动,依法打击相关违法犯罪行为。
二、自治区各级人民法院立案执行但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应当自觉到人民法院如实报告财产并履行义务,不得实施抗拒执行、逃避执行、规避执行、妨碍执行的行为。否则,人民法院将依法采取罚款、拘留、限制消费、纳入失信名单等惩戒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负有执行义务、协助执行义务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在诉讼开始后、裁判生效前实施隐藏、转移财产等行为,致使判决、裁定部分无法执行或全部无法执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将依照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以放弃债权、放弃债权担保等方式恶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或者以虚假和解、虚假转让等方式处分财产权益,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二)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转让担保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三)实施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等恶意减损责任财产的行为,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四)伪造、毁灭、隐匿有关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他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负有执行义务的人财产情况,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五)具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
(六)经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七)经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履行协助行使人身权益等作为义务,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情节恶劣的;
(八)经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禁止从事相关职业决定等不作为义务,造成被害人轻微伤以上伤害或者严重影响被害人正常的工作生活的;
(九)以恐吓、辱骂、聚众哄闹、威胁等方法或者以拉拽、推搡等消极抗拒行为,阻碍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现场,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情节恶劣的;
(十)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十一)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十二)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十三)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公证等方式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十四)聚众冲击执行现场,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十五)以围攻、扣押、殴打等暴力方法对执行人员进行人身攻击,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十六)因拒不执行,致使申请执行人自杀、自残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十七)拒不执行支付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判决、裁定的;
(十八)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四、案外人明知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与其通谋,协助实施隐藏、转移财产等拒不执行行为,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共犯。
五、在本通告发布后、移送立案侦查之前,被执行人到人民法院积极履行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不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在提起公诉前,履行全部或者部分执行义务,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依法不起诉。在一审宣告判决前,履行全部或部分执行义务,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免除处罚。
六、人民法院支持、鼓励申请执行人对涉嫌拒执犯罪的被执行人依法提出刑事自诉。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拒执犯罪自诉案件,积极争取相关机构为自诉人提供法律援助。
七、广大群众尤其是申请执行人要坚决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积极举报涉嫌拒执违法犯罪人员并提供线索,支持和协助司法机关依法打击拒执犯罪活动,共同维护社会秩序。政法机关将为举报人严格保密,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依法从严惩处。
拒执违法犯罪行为线索举报电话:
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0991-4687845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0999-8192015
塔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0901-6280363
阿勒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0906-2318627
克拉玛依市中级人民法院:0990-6245516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0909-7611203
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0994-2514735
哈密市中级人民法院:0902-2260621
吐鲁番市中级人民法院:0995-8532272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0996-8691741
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0997-2692763
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0908-4227091
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0998-2911516
和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0903-7867078
乌鲁木齐铁路运输中级法院:0991-8261351
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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