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萨市公安局 拉萨市消防救援支队关于依法严厉打击非法经营和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的通告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依法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和燃放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等规定,现通告如下:
一、国家对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储存实行许可证制度。未经许可,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烟花爆竹。
二、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资格的销售网点,必须按许可证规定的地点经营,实行一店一证,严禁占道经营、走街串户经营;严禁在集市、超市、医院、学校、交通要道等公众场所销售烟花爆竹。
三、烟花爆竹经营户严禁销售超标、违禁、专业燃放类产品或非法产品;严禁在许可证载明的经营场所外存放烟花爆竹;严禁超许可证载明限量和品种存放烟花爆竹;严禁自行到批发经营单位采购烟花爆竹;严禁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
四、烟花爆竹经营户要加强安全管理,自觉遵守安全管理规定,严格实名登记,在明显位置设置安全警示标志,配备好消防器材,加强零售期间日常防火巡查,确保经营安全,销售场所设置要求及安全距离应符合《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安全技术规范》(AQ4128-2019)规定。
五、严禁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将房屋或其他建筑物租借给他人或单位从事非法生产、经营和储存烟花爆竹,小区车库、储藏室、人员密集场所及场所重点部位严禁储存烟花爆竹。
六、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主办单位应当按照分级管理的规定,依法向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取得《焰火燃放许可证》,并根据聚集人数等向消防及相关部门提前进行报备审批。未取得公安机关《焰火燃放许可证》及未进行报备审批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组织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七、禁止在下列区域及地点燃放烟花爆竹:老城区、布达拉宫广场、宇拓路、康昂东路、娘热路南段、太阳岛中和国际城等全市禁燃禁放区域;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内;车站、码头、飞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燃气燃油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医疗机构、学校、敬老院;山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
八、对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及在禁放区域燃放烟花爆竹的,一经发现,一律依法依规处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广大消费者要增强安全意识、法治意识,自觉从持证经营网点购买烟花爆竹,抵制非法劣质烟花爆竹,积极向公安、应急、消防等部门举报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烟花爆竹违法行为的活动和线索。对包庇、纵容违法犯罪分子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举报人打击报复的,依法从严惩处。
拉萨市公安局 拉萨市消防救援支队
2025年1月23日
关于禁止在拉鲁湿地燃放烟花爆竹的公告
为保护拉鲁湿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以下简称拉鲁湿地)良好的生态环境,保障游客及周边居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减少烟花爆竹燃放引发的火灾隐患,避免对越冬候鸟栖息地造成环境污染,确保湿地保护区的生态系统稳定和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拉萨市市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规定》《拉萨市拉鲁湿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拉鲁湿地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1.本公告所称的烟花爆竹是指烟花爆竹制品和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物品。
2.禁放区域:拉鲁湿地全域及周边200米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3.禁放时间:全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4.禁放原因:烟花爆竹燃放不仅会产生噪音污染,惊扰湿地内的野生动物,破坏其栖息环境,还可能引发火灾,对湿地内的植被和生态系统造成严重破坏,威胁游客及周居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5.凡违反本公告规定,经属实报告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6.因在拉鲁湿地非法燃放烟花爆竹引发火灾、爆炸事故和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责任。
7.进入拉鲁湿地的单位和个人,严格执行扫“防火码”进入的规定,自觉接受出入口的登记检查,并负有拉鲁湿地防火的责任和义务。凡阻挠、妨碍检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有关部门要依法依规予以处置。
8.举报电话
消防部门举报电话:12119
公安部门举报电话:110
拉鲁湿地电话:13889086161、18089942299
来源:西藏商报
编辑:王巍臻 张婷婷
编审:曾露瑶 次仁白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