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有效防治大气污染,改善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建设美丽宜居乡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青海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规定和《海东市关于严厉打击露天焚烧秸秆违法行为的通告》要求,现就全镇禁止露天焚烧秸秆和垃圾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五十镇镇域内露天焚烧秸杆和垃圾。
二、本通告所指秸秆指小麦、玉米、薯类、油菜、青稞、燕麦和其他农作物在收获籽实后的剩余部分。垃圾指沥青、橡胶、塑料、皮革等废弃物燃烧产生有害有毒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三、各村委会具体负责各村区域内禁止露天焚烧秸秆和垃圾工作,加强宣传引导,积极倡导农户低茬收割农作物,规范分类收集垃圾后投放到垃圾箱。
四、对违反本通告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露天焚烧秸杆、垃圾的单位和个人,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青海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造成环境污染事故或火灾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投诉、检举、揭发露天焚烧秸杆、垃圾污染环境行为的权利和义务,五十镇人民政府全天候接受举报投诉并进行现场查处。
监督举报电话:
审核:马毓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