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由三门峡市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河南省人民检察院依法抗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判决采纳抗诉意见,改判撤销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二审判决,判令外甥在收到判决书30日内协助舅舅办理房屋过户手续。至此,这起长达十多年的舅舅和外甥房屋纠纷案终于尘埃落定。
2023年,李某华因与张某琦房屋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对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不服,再审申请被法院裁定驳回后,遂向三门峡市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这场纠纷的源头,可追溯至多年前的一次房产交易。
2008年9月,李某华花费26万元购得帝苑商厦家属楼虢国路二街坊四号院房屋一套。为方便过户,经协商,将该房屋暂时过户登记至张某琦名下,李某华补偿给张某琦5000元。2021年3月3日,李某华、张某琦与中间证人张林共同签订了《房屋归属权证明书》,明确约定该房屋产权完全归李某华所有,张某琦需在正式过户时配合办理手续,否则退还补偿金。然而,当李某华要求张某琦协助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时,却遭到拒绝。李某华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该房屋所有权归自己享有,张某琦协助办理过户手续。
2023年6月28日,湖滨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该法院认为,案涉房屋登记在张某琦名下,李某华虽依据《房屋归属权证明书》要求确认房屋产权归其所有,但张某琦对该证明书约定提出异议,且李某华未能提供购房协议及支付购房款的证据,无法对抗不动产权登记的法律效力,判决驳回李某华的诉讼请求。
一审庭审中,双方各执一词。李某华称26万元房款均由自己通过银行转账支付给原房主,只是购房协议已找不到。张某琦则称其母李某某通过转账和现金方式给李某华11万元,现金支付给原房主3万元,为制衡双方权益才将房屋登记在自己名下。双方均认可该房屋是为李某华父母养老居住而购买。
李某华不服一审判决,向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称:自己与原房主赵某于2009年8月达成房屋买卖合意并签署《房屋买卖合同》,且按约定支付了房款。因过户登记当日找不到身份证,便与张某琦协商先将房屋过户至张某琦名下。
二审期间,李某华提交了与赵某的房屋买卖合同、收据、银行流水、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欲证明案涉房屋全款26万由其支付给原房主赵某。张某琦质证称不知晓买卖合同和收据的情况,只知道其母李某某把钱给了李某华,至于李某华如何转给赵某不清楚,且认为聊天记录仅能证明给过钱,不能证明26万元全部是李某华支付的。
二审认为,李某华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房款26万元全由其出资,李某华与张某琦之间亦不存在买卖、赠与、继承等法律关系,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李某华是涉案房屋单独权利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李某华不服二审判决,向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该法院于2023年12月27日作出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李某华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他认为张某琦亲笔签署的《房屋权属证明书》并非受其诱导签订,且张某琦未在一年内申请确认该证明书系无效,属于有效证据。自己提交了房屋买卖合同、银行转账流水、原房主收据等证据能够证明购房款由自己支付,而张某琦仅提交其母亲李某某单方面制作的记账日记,就否定了自己提交书面证据,法院举证责任分配不当。
检察机关经审查双方提交的证据,结合庭审双方的陈述,经要求李某某也未能提交支付房款的银行凭证,综合分析认定李某华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其支付房款26万元的事实。
检察机关认为,二审法院判决认定的“李某华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支付给原房主赵某房款26万元是由其全部出资”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2021年3月3日签订的《房屋归属权证明书》明确房屋产权属李某华完全持有,张某琦未付任何房款及费用。结合二审中李某华提交的证据,能够印证李某华个人购买房屋并向赵某支付26万房款、房屋产权暂时登记在张某琦名下的事实。因张某琦未提交其母亲李某某与李某华有共同购买房屋意思表示的证据,不能证明两人有共同购买房屋的合意,李某某是否向李某华支付款项与本案并非同一法律关系。该案经三门峡市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河南省人民检察院依法抗诉,再审法院依法改判。
灵宝市法院
近日,灵宝市人民法院阳平法庭持续深化“督促当庭履行,实现案结事了”理念,成功调解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被告当庭一次性向原告支付2000元尾款,双方当事人从“剑拔弩张而来”到“高兴满意而归”,真正做到“案结事了”,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原告韩某在短视频平台上发布出售摩托车的视频,被告私信原告表达了购买意愿,双方协商以8500元的价格达成交易,被告支付定金及快递费共计1800元。被告收到摩托车后发现存在质量问题,只愿意再支付2400元,双方因此产生分歧无法协商,无奈之下,原告将被告诉至法院。
阳平法庭受理案件后,承办法官迅速梳理案情,了解双方当事人的诉求和争议焦点。考虑到案件事实较为清楚、法律关系明晰,承办法官决定采取调解方式处理此案,以减少当事人诉累。在调解过程中,承办法官耐心倾听双方意见,针对双方当事人的实际情况,积极搭建沟通桥梁。一方面,通过“摆事实、核证据、讲道理”的方式,向被告阐明其按照法律规定应承担的责任,引导被告认识到支付费用的必要性;另一方面,耐心与原告沟通,劝说其考虑时间成本、经济成本等实际因素,寻求一个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经过承办法官耐心劝导,法理、情理双管齐下,双方当事人逐渐消除了对立情绪,矛盾逐渐缓和。最终,在承办法官的见证下,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当庭支付原告2000元尾款。至此,该案件得到了实质性化解。
湖滨区法院
10月30日,26名磁钟乡中心幼儿园小朋友走进湖滨区人民法院,开启了一场别开生面、寓教于乐的法治之旅。
来到法庭,干警向小朋友们介绍了法庭布局、功能和法徽、法槌、法袍的意义作用以及审判环节各方参与人,并播放了法治动画片,增强了孩子们对法院和法律知识的认知。体验环节,小朋友们跃跃欲试地穿上法袍,坐上审判席,随着一声声清脆的法槌声“敲响”,一颗颗法治的种子悄然撒进孩子们心田。
随后,通过法警展示讲解,小朋友们了解警用器械功能及作用,参观羁押室、警车,体验和感受到法律的神圣与威严,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法治意识也悄悄发芽。
此次活动,为孩子们打开了一扇了解法院和法律的窗户。湖滨区人民法院将继续积极开展“公众开放日”活动,不断创新法治宣传教育形式,让更多的孩子走进法院,感受法律的公正与威严,在他们心中种下法治的种子,为孩子们的健康成长保驾护航,为建设法治社会贡献法院的坚实力量。
渑池县司法局
“那么多年了,今天总算是有个满意的结果......”马某某激动地对在场工作人员说,范某同样是拉着调解员的手,不停地说着感激的话。
2020年马某某到范某场矿务工,近年来由于市场供需等原因,范某资金周转困难,不能按时支付给马某某工资,截止2024年10月范某尚欠马某某工资壹万贰仟伍佰元整(12500.00元),期间,当事人双方多次协商未能达成一致,并且互相进行拉黑,导致该案件不能有效沟通协调。
10月27日,渑池县仁村乡东段村包村部门调解人员同村人民调解委员会成员一起来到纠纷现场进行调解,考虑到范某近段生意不景气,资金周转困难,一次性支付所拖欠工资难度较大,乡村两级调解员灵活运用调解方法,对双方当事人动之以情,晓之以理,耐心劝解。终于,双方于当日傍晚达成和解,当事人双方到村委会签订调解协议,并当场完成分期付款第一笔款项支付,双方当事人均对调解处理结果满意。
(来源:正义三门峡、灵宝法院、湖滨天平、三门峡市司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