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2月31日,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被告人陈永红受贿一案,对被告人陈永红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万元;对受贿犯罪所得财物及孳息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10年至2022年,被告人陈永红利用担任南通市港闸区副区长,南通市通州区委副书记、区长、区委书记,南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党工委书记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工程项目承接、土地出让、征地拆迁等方面提供帮助,非法收受他人所送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2200余万元。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永红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受贿数额特别巨大。鉴于被告人陈永红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贿犯罪事实,具有立功情节,部分受贿款项未实际取得,认罪认罚,积极退出犯罪所得,对其依法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江苏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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