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2月30日《检察日报》头版
原标题
安徽:建立行政检察
与行政执法监督衔接工作机制
实现行政检察与行政执法监督数据共享
本报记者 吴贻伙
检察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依法开展调查核实工作,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予以配合;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发现行政执法行为违法等问题,可移送司法行政机关审查处理……近日,安徽省检察院、省司法厅印发《关于加强行政检察与行政执法监督衔接工作的意见(试行)》(下称《意见》),在省级层面建立行政检察与行政执法监督衔接工作机制。
为解决检察机关开展行政执法行为监督中存在的调查取证难、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不畅、相关行政机关配合度不高等问题,近年来,安徽各地检察机关与司法行政机关积极探索,通过信息共享、个案办理、卷宗评查、执法检查等方式,加强了行政检察与行政执法监督的衔接配合,形成了一些好的经验和做法。为固化成果,安徽省检察院、省司法厅经会商出台了《意见》。
《意见》规定,检察机关开展行政检察专项活动、检察公开听证、审查结果现场宣告送达等工作,可邀请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参与。在办理当事人申请监督的行政检察案件中,发现涉案行政争议无法通过诉讼解决但又需要实质性化解的,可以邀请司法行政机关开展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检察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依法开展调查核实工作,凭工作证及法律文书调阅有关执法案卷,调取相关证据,询问相关执法人员,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意见》强调,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发现行政执法有涉及事项社会影响大、群众关注度高、违法情形具有典型性等情形的,依法提出检察建议,同时抄送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向检察机关开放行政执法基础数据查询权限,实现行政检察与行政执法监督数据共享。检察机关应当配合司法行政机关持续完善“两法衔接”平台运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