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6日,官渡区人民检察院受邀参与了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官渡分局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会。此次磋商会是自最高人民检察院、生态环境部《关于加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检察公益诉讼衔接的意见》以及《昆明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实施细则》施行之后,昆明市首例检察机关参与行政机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的案件。
基本案情
基本案情
2024年9月,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官渡分局在工作中发现,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施工过程中,因施工现场基坑内有一生活污水管网破裂,基坑内有一定污水积存。该公司为便于施工,使用三台移动抽水泵将基坑内的积水直接抽排至姚安河河道内(入滇河道)。经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现场对已抽排的污水进行监测,检测结果显示,被违法排入姚安河内的污水COD、氨氮、总磷分别超过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中IV类水标准7.33倍、6.8倍、9.2倍。
案件发生后,官渡区人民检察院依照《昆明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及时与生态环境部门开展工作对接。行政机关依法将案件相关情况向检察机关进行了通报,适时召开本次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会。检察机关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受邀参与磋商会并发表法律意见。
检察官发表法律意见
此次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会上,基于“环境有价,损害担责”基本原则,在追究企业环境违法行为行政责任的同时,指导企业形成生态修复计划,对企业应承担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进行量化。经过磋商,违法企业也认识到了违法排污对生态环境造成的严重损害,并承诺通过开展工程整改、增殖放流、环保宣传等活动,对受损的生态环境进行修复,使此次会议起到了良好的教育、警示效果。
行政机关与企业经磋商达成的赔偿协议,经司法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磋商的达成,有利于在保证公平的基础上,充分尊重当事人的自由,化解社会矛盾,节约司法资源。
下一步,官渡区人民检察院将会同相关部门,持续加强检察公益诉讼制度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有效衔接,持续凝聚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工作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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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徐毓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