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我院依法公开曝光失信被执行人,在被执行人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之前限制其高消费行为:
一、执行案号:(2024)冀0582执622号
被执行人:王红彬,男,1972年8月20日出生,汉族,沙河市赞善办霞渠村西小街35号。
执行依据:(2022)冀0582民初436号调解书
执行内容:被告王红彬偿还原告董红民借款43400元。
二、执行案号:(2024)冀0582执587号
被执行人:宋雨林,男,1962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沙河市綦村镇岗冶村286号。
执行依据:(2023)冀0582民初2218号判决书
执行内容:被告宋雨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张峰借款本金45000元。
三、执行案号:(2024)冀0582执442号
被执行人:申赛恒,男,1999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沙河市白塔镇西赵村。
执行依据:(2024)冀0582民初99号判决书
执行内容:被告申赛恒共计赔偿原告陈明亮损失65000元及违约金3000元为清。
四、执行案号:(2024)冀0582执575号
被执行人:靳阳阳,男,1988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沙河市綦村镇赵册村。
执行依据:(2023)冀0582民初374号判决书
执行内容:靳阳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浙江汇银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给付代偿款15871.34元。
五、执行案号:(2024)冀0582执314号
被执行人:张润波,男,1983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沙河市凤凰街生活区。
执行依据:(2023)冀0582民初2423号判决书
执行内容:被告张润波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赵夫海货款18000元。
以上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限制高消费项目:
1、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2、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3、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4、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5、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6、旅游、度假;7、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8、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9、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高消费行为。
被执行人不得以其财产支付上述消费行为,如有违反,经查证属实,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拘留、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欢迎社会各界踊跃提供上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
二〇二四年七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