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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管理,加快生活垃圾处理无害化步伐,改善城乡生态环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自然资源厅、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中国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关于做好土地闲置费、城镇垃圾处理费征管职责划转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及《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城镇范围内全面征收生活垃圾处理费的通知》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清徐县城区及所辖建制镇范围内所有产生生活垃圾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学校、医院、部队、企业、个体经营者、居民户、暂住人口等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单位和个人在日常生活中以及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和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不包括建筑垃圾、农业固体废物、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生活垃圾处理费,是指将生活垃圾从垃圾收集、中转设施运往垃圾处理场(厂)进行无害化处理所产生的收集、运输、处置费用,不包括居民清洁费和居住小区物业管理企业收取的清洁费。
第五条 县税务局是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和催报催缴工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县市容环境卫生中心)是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工作的业务指导部门,负责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工作,按照征收标准,核定征收额,开具缴费通知单。
第六条 生活垃圾处理费实行统一计费、按月计收,具体征收标准如下:
(一)常住居民、暂住人口按户计征,5元/户·月;
低保户、优抚户,凭有效证件采取先征后返方式予以免征,具体按现行规定执行。
(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学校(含幼儿园)、医院、驻并部队、厂矿、民航、火车站、汽车站、集贸市场、批发市场、写字楼(办公场所),经营面积在200㎡以上的银行、商场、超市,按照实际产生量计征,105元/吨。
(三)商业门店(网点),餐饮、洗浴、美容美发、歌舞厅、网吧、茶吧、酒吧等休闲娱乐场所按照经营面积计征,1.2元/㎡·月。
(四)宾馆、旅店业、桑拿场所按床位计征,12元/床·月。
(五)客运车辆按座计征,2元/座·月。
上述未具体列举的缴费单位,按照缴费单位的性质对应以上缴费标准收取。对计收标准存在争议的,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县市容环境卫生中心)负责解释并确定。
第七条 非居民缴纳义务人自行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县市容环境卫生中心)核定缴费信息后,缴纳义务人按照核定的缴费信息向县税务局自行申报缴纳,或者通过电子税务局网上申报缴纳。
县税务局可以委托具有公共管理或者社会服务职能的单位代为征收。代征单位按照县税务局确定的申报期限和程序,向县税务局自行申报缴纳,或通过电子税务局网上申报缴纳,同时报送征收信息清册。
县税务局应当与代收单位签订书面委托协议,明确相关事项及代收手续费标准等。
第八条 天然气用户的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县税务局委托燃气公司在收取天然气费的同时一并收取,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县市容环境卫生中心)负责核定天然气用户的生活垃圾产量和征收额。
第九条 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负责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县市容环境卫生中心)提供经营性客运车辆与生活垃圾处理费相关的信息,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县市容环境卫生中心)按照征收标准核定征收额。
第十条 各建制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工作的领导,配合税务部门和环卫中心按期完成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工作。
第十一条 县税务局应当按照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县市容环境卫生中心)开具的缴费通知单及时足额征收生活垃圾处理费,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减征、免征、缓征。
第十二条 2021年7月1日以前已缴费款的退库工作,仍由原执收部门按照原有规定办理;2021年7月1日划转税务征收的因缴费人误缴、县税务局误收需要退库的,由财政部门授权税务部门审核退库,具体缴费人直接向县税务局申请办理。涉及垃圾产生量、经营面积等变更造成原审批确认的已缴费款需要退库的,由原审批部门批准后,到税务部门办理退库。
第十三条 缴费义务人自行向县税务局申报缴纳,申报期限和程序按现行规定执行。未按时缴纳的,由县税务局出具催缴通知,并通过涉税渠道及时追缴。
第十四条 生活垃圾处理费为行政性收费,征收生活垃圾处理费,应当使用非税收入票据,严格按照规定的征收范围和征收标准及时足额征收,收入全额缴入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于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挪用。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工作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监察、财政、审计、市场监督等部门应当查明事实,依法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十六条 代收单位应严格按照规定开展生活垃圾处理费的代征代缴工作,不得将其受托代征事项再行委托其他单位、组织或人员办理,不得扩大收费范围,不得提高收费标准,也不得随意减免收费。未经县税务局委托,严禁其他任何部门和单位擅自征收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十七条 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依规予以处理;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的,由纪检监察机关依规依纪依法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不依法履行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职责的;
(二)擅自变更收费范围和标准的;
(三)截留、挪用生活垃圾处理费的;
(四)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违反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行为的。
第十八条 县发改科技局、县财政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县审计局、县市场监管局、县交通运输局、县融媒体中心、各建制镇(街办)人民政府要加强对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工作的协助和配合。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