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9日上午8时10分,蓬溪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与遂宁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市河东大队执法人员,在蓬溪县宝梵镇一号桥行政执法检查中发现,李某驾驶一小型轿车载客2人到蓬溪县火车站。
通过询问车上2名乘客,乘客在蓬溪县城老车站等候车辆时,看见该车停在路边,就主动上前询问驾驶员走不走,双方达成共识后,然后乘坐该车到蓬溪县火车站,两名乘客上车后就通过现金的方式支付了40元作为车费。
经现场查验,当事人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该车辆未取得道路运输证且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执法人员在现场告知李某其违法事实及享有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对车辆采取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当事人的行为构成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
最终,蓬溪县有关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二项,对李某处以罚款人民币10000.00元(大写:壹万元整),没收违法所得40.00元(大写:肆拾元整)的处罚措施。
以案说法
乘坐非法营运车辆
就仿佛在地狱门前走一回
拿着生命安全做筹码
你输得起吗?
人没了,家没了
换来的是一生的痛苦
每当发生这样的悲剧
我们都无不为之惋惜
什么是非法营运?
非法营运是指没有依法取得营运权而实施了营运行为,也就是大家平时说的”黑车“。即未按规定领取有关主管部门核发的营运证件和超越核定范围进行经营。如果没有金钱交易行为或不能查证有金钱交易行为不能算非法营运。
非法营运的危害有哪些?
1
存在安全隐患。首先,非法营运车辆,没有定期进行安全技术状况检测,有些甚至是报废车加以改装,其车辆达不到营运车辆的安全技术标准,安全系数低;其次,其驾驶员不经过从业资格培训,交通安全意识淡薄,不具备驾驶营运车辆的基本条件,再加上为了经济利益,超速、超员、超载及违反交通法规想象普遍,安全隐患极大。
2
侵犯乘客合法权益。“黑车”经营者不为旅客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缺乏必要的风险承担能力,一旦发生交通事故或服务纠纷,乘客投诉无门。有的车主在发生事故后还弃车逃逸,有时根本找不到肇事者,使伤者往往拿不到相关的赔偿金,其合法权益根本得不到保护。
3
严重扰乱了正常的客运秩序。非法营运抢夺市场客源,损害了守法业户的经济利益,偷漏国家税费,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
4
影响了社会稳定。一些不法车主为排挤其他营运车辆及逃避检查,形成团伙、帮派,产生了与其他客运车辆、乘客经常发生冲突,甚至暴力抗法等诸多社会问题。
法 律 规 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 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编辑:阿苏
来源:蓬溪政务网、网络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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