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
规范全县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工作的通告
为进一步加强全县生猪屠宰管理工作,规范屠宰行为,确保生猪肉品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按照《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开展严厉打击生猪屠宰违法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农办牧〔2020〕57号)相关要求,结合我县现有的屠宰场设置,经县人民政府研究,现将进一步规范全县生猪定点屠宰管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2024年1月1日起,南诏镇、巍宝山乡、庙街镇、大仓镇、永建镇实行生猪定点屠宰。未经定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生猪屠宰活动,不得为未经定点的生猪屠宰活动提供场所、设施等。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按照《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予以取缔,没收生猪、生猪产品、屠宰工具设备以及违法所得;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
二、从事生猪产品销售、肉食品生产加工的单位和个人以及餐饮服务经营者、集体餐饮单位,销售、使用非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的生猪产品、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以及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产品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
三、全县范围内销售的生猪产品,必须来自具有资质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并经检疫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合格的生猪产品须同时具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和在胴体上加盖的检疫合格验讫印章、肉品品质检验合格验讫印章,且符合国家农业农村部有关规定,否则视为不合格生猪产品。零售肉商从具有资质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批发点购进合格生猪产品上市销售,销售不合格生猪产品的将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四、外地生猪产品必须来自具有资质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经检疫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并向县农业农村局申请证件查验,否则不得在县内销售和使用。
五、县内从事肉食品生产加工的单位和个人以及餐饮服务经营者、集体餐饮单位使用的生猪产品,应当100%来自具有资质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并经检疫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且符合国家农业农村部有关规定。销售和使用来自非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生猪产品和不合格生猪产品的,依法依规没收尚未销售、使用的生猪产品以及违法所得,对单位和个人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六、由县市场监管局、县农业农村局会同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展联合执法检查,对辖区内的生猪屠宰活动进行监管。
七、凡阻碍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治安处罚;使用暴力或其他手段拒绝、阻挠执法,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本通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2023年12月20日
责任编辑:杨继稳
审核:左文清 黄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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