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政府
关于确定城隍庙周边环境提升项目
房屋征收范围的公告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第八条、第九条,《福建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138号)第六条,《泉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规定》(泉政文〔2020〕6号)第九条的有关规定,我区就城隍庙周边环境提升项目依法组织召开论证会。经论证,该项目符合公共利益需要,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确需征收房屋。现根据规划用地范围和房屋实际状况,确定该项目房屋征收范围(详见附件),共计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约0.38万平方米。
特此公告。
附件:1.城隍庙周边环境提升项目房屋征收范围
2.泉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府城隍片区提升项目和古城部分房屋征收范围的规划意见(泉资规函〔2024〕83号)
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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