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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2015年10月,被害人程健、王卫芬、施某2三人通过朋友介绍来到金华市区汇金国际办公楼应某开设的律师事务所内,分别委托应某代理诉周某、俞某的经济纠纷案。应某接受委托后,以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保证金、律师费等名义分别向程某2收取了共计人民币80819元,向王某1收取了共计人民币88840元,向施某2收取了共计人民币89460元。
收取上述费用后,应某以律师名义向本院办理了3起案件的立案手续,交纳了案件受理费共计人民币10962元(其中程某2案3388元,施某2案3555元,王某1案4019元),并参与了案件的开庭审理。
当事人信息
审理经过
一审请求情况
一审答辩情况
法院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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